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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游玩应注意安全

发布时间:2017-03-30 14:13:51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记者 袁婉珺

又是一年春来到,正是外出踏春、观光郊游的好时节。在欣赏美景、放松心情的同时,外出游玩期间的安全问题也是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为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近年来该院审结的较有代表性的涉旅游侵权案件,分析此类案件反映出的旅游安全问题,提醒游客在外出游玩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提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应注意的侵权风险。

案例一:爬野山遇歹徒抢劫 游客惊险万分侥幸逃脱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9日,在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涞沥水村一山上,石某持斧子拦截在此游玩的陈某、孙某,用斧把将陈某头部打伤后,强行劫取陈某现金300元,劫取孙某现金12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后石某将手机交还孙某让其打电话叫一名女游客上山,孙某、陈某趁机反抗,石某持劫取的现金逃离现场。经鉴定,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940元,陈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石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持械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一、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二、对石某继续追缴赃款,发还孙某及陈某。三、在案斧子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提高预防刑事犯罪警惕性,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强家中防盗措施,长时外出旅游时可委托信任亲友定期回家中查看,切勿在家中存放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谨慎选择旅游目的地,选择去偏僻、陌生线路时宜结群出游。游玩时应留意附近治安警察和安保人员位置,留存求救联系方式,以备在发生刑事案件时及时获得帮助。

案例二:骑马摔伤后及时签订担责协议,起诉获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5日,杨某在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的风景区游玩。期间骑乘属刘某、郑某所有的马匹。因杨某表示自己以前没有骑过马,郑某表示她帮忙牵着马的缰绳走。在行进过程中,因郑某松开缰绳,使得马失去约束,杨某从马上摔下。杨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

事发当天,杨某与刘某、郑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杨某、乙方刘某、郑某,甲方因去十渡旅游,骑乙方的马,由于乙方松开马绳,故使甲方摔伤,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如下:一、愿承担全部医疗费以及将来治疗和恢复费用;二、甲方的误工费用;三、甲方的营养费用;四、精神补偿金和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落款写明了双方的电话、姓名、身份证号并按捺了手印。

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25万余元。刘某、郑某辩称,杨某摔伤纯属意外,无法预见,由他方承担责任不合理,杨某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杨某在骑马时从马上摔伤,事故发生后,刘某、郑某与其达成书面协议,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该协议为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刘某与郑某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计算合理损失数额后,判决刘某、郑某赔偿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13万余元。

【法官提示】

发生纠纷时,及时留存侵权人信息、涉案证据,提前协商责任承担。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以灵活方式获得并留存对方姓名、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拍照、录视频、保存合同票证等方式留存与争议相关的证据。尽力就责任承担问题与侵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在协议中确定责任分担、赔偿项目、赔偿期限等关键条款,及时固定协商成果,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

案例三:公园石头掉落砸伤游客,负管理职责三方共担四成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4日,杜某到北京市房山区某水库公园游玩,站在该水库养心亭正对面路边斜坡的石头上照相时被掉落的石头砸伤,拨打120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63天。经鉴定,杜某构成十级伤残。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水库的所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水库实际租赁方北京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协议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北京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地点浇铸石头的水泥确有松动迹象,事发地点亦未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应当认定水库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杜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预见到自己站到斜坡石头上的行为存在危险性,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就杜某被石头砸伤而言,杜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水库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定水库的所有人、租赁方、管理人三方对杜某被石头砸伤导致的损失负有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计算合理损失后,判决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杜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5万余元。

【法官提示】

公共场所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客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公园、景区作为供人游玩的公共场所,应采取措施保障来此游玩的人员的安全,可固定、围挡出安全的游玩路线,对于未开发的路线或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地点,应设置显著的提示、警示,应配备充足的安全人员,维持秩序,巡视安全。游客在游玩时也应始终保持安全意识,远离不安全区域,不可贪图一时的新鲜、刺激,进入未开发区域或做出冒险之举。

案例四:青年河岸游玩溺亡,施工方疏于管理担主责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7日,高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小清河某村河段东岸观看他人钓鱼,高某向河西岸去,同伴见状,告知“那面水深”,高某未理睬,后高某溺水身亡。

河道西侧即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分公司”)在整治河道时开挖的导流渠,为两条南北走向明渠。高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市政分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及运尸、火化、服务等费用4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政分公司具体负责小清河该处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对该段河道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市政分公司的施工明显改变了原有河道面貌,但疏于施工现场管理,以致高某进入河道深水区溺亡,市政分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河道施工现场存在一定的危险,执意进入河道施工水域以致发生溺亡悲剧,高某本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水务局对河道有管理的责任,但就本案而言,水务局对高某溺亡不存在过错,高某之父母要求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计算合理损失后,判决市政分公司赔偿高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1万余元。

【法官提示】

选择信誉和口碑好的目的地及游玩项目,听从同行者的劝告及工作人员警示,遵从现场安全提示。可在出行之前,或确认游玩项目之前,采取网络搜索、现场询问或亲自向经营者咨询等方式,了解目的地和游玩项目的信誉和体验状况,确定是否适合自己游玩,选择信誉和口碑好且适合自己的目的地及游玩项目。在游玩时,耐心听取他人劝告和旅游经营者的建议,始终保持安全意识,遵从现场安全提示、警示。

案例五:游玩路途撞上他人,保险公司、驾驶员共担责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16日,王某驾驶小客车在游玩途中将骑自行车的宋某撞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良乡大队处理,确认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宋某所受伤害构成九级伤残。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车辆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近8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法院予以确认。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宋某承担赔偿义务,保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义务由侵权人王某承担。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5万余元,王某除已给付宋某的款项外,再赔偿宋某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三千余元。

【法官提示】

安全文明驾驶,合理投保,分散风险,做好自我保护。保持良好的车况和良好的驾驶状态,安全文明驾驶。建议安装行车记录仪,全称记录行车过程。杜绝酒驾和药驾。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和用车情况,适度增加保险投保种类和赔付金额,科学分散风险。谨慎借出个人车辆,对于没有驾驶证或没有符合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借车,或饮酒、吸毒等无法保证驾驶安全的借车,应坚决回绝。如不幸发生事故,应依照法律和交规的规定及时处理、控制损失,做好后续的救助和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