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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隔代投保的有效认定

发布时间:2017-03-09 10:36:28    作者:梁东 高永飞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梁东 高永飞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0日,王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为其4岁的孙女妞妞投保一份分红保险,缴费期限是5年,年缴保费1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合同自2013年3月21日零时生效。2015年5月,王某经过多方了解,并通过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对比,发现保险收益并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并要求退还两年所交保费共20万元。经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和相应利息损失共计21.14万元。理由是被保险人妞妞无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也并不是妞妞的法定监护人,双方签订的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包含死亡给付保险条款,所以该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所购买的保险为理财类保险产品,其合同的也并非单纯的死亡给付保险合同,不应适用《保险法》关于死亡给付保险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即便合同无效,因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不涉及利息损失,因此原告王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投保情况属实,其在××保险公司购买的分红保险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为100万元,既有投资理财性质,也有保险保障性质。被保险人妞妞无民事行为能力,王某并非妞妞的法定监护人,在投保时妞妞父母并不知情。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投保人王某对被保险人妞妞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订立时无效,被告××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王某保险费20万元,相应的利息损失由王某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在保险日常业务中,把祖辈作为投保人为孙辈购买保险的现象称之为隔代投保。出于对孙辈的疼爱或者其他种种原因,隔代投保现象也比较常见。在保险市场上,对于风险的预防、发生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往往比被保险人了解得更多,保险金额和保费的巨大差异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祖辈对孙辈不具有保险利益,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保险法对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同样也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由此可见,祖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孙辈投保时,须经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否则保险合同同样无效。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祖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孙辈不具备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其法定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其保险合同无效。但也并非绝对,在保险实务中,祖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孙辈成功投保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投保人须符合投保寿险产品的年龄要求;二是投保人须经得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书面同意,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为投保人本人。此外,对于隔代投保,部分寿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年龄也有所要求(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在10周岁以上),其目的同样是为了最大程度地防范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