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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骨折 药品费用主张三万元

发布时间:2017-02-28 16:34:10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袁婉珺】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骨折出院后,主张的药品费达三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予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赔偿。

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某小区,章某驾驶小客车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朱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章某和朱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事发后,朱某被送往某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后转至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胸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出院后,原告朱某称其回老家治疗休养,并从当地药店购买药品共计花费三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外购药品证据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外购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最终经过鉴定,原告所购药品中只有小部分属于必须用药。 骨折本是外伤,非内科需要通过吃药来调理,朱某购买大量药品来治疗骨折明显与常理不符,且鉴定报告最终印证了这一点,最终,法院依照法律和证据判决保险公司给予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