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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约定风险自担条款 是否可以对抗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

发布时间:2017-02-09 10:46:14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件事实

国内某大型公司存在两种物流仓储的基本模式,模式一为指定第三方仓储,即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合作伙伴提供给物料供应商仓库管理服务,物料供应商应与第三方物流合作伙伴签署协议,支付仓储管理费用;模式二为自有仓库仓储,由公司自己提供仓储服务给物料供应商。在这两种仓库模式下,均有约定物料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是从公司自仓库中提取后才转移给公司这样的风险自担条款。如果出现事故,例如火灾事故,供应商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之后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可能以公司侵权为由提出索赔。

主要问题

一、中国法律环境下风险自担原则是否被普遍接受并被法官认可?

二、在上述两种仓储模式下,合同中约定的自担风险条款能否作为直接的对抗理由对抗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下以侵权为由的诉讼?

法律意见

一、中国法律环境下风险自担原则是否被普遍接受并被法官认可?

我国《合同法》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自行约定货物标的之风险分担。然而,当事人自行约定货物标的之风险分担条款应不与有关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上海祥印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2016)苏05民终1097号)案件中,关于祥印物流公司提出在货运单上载明的赔偿限额,因该条款系限制其义务的格式条款,且祥印物流公司对恒旺运输公司货物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故该格式条款无效。

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货物标的之风险分担条款是否可以用于抗辩侵权之诉应当区分两种情况:(1)侵权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2)侵权当事人存在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免责条款将无效,侵权当事人不能使用自行约定货物标的之风险分担条款抗辩侵权之诉。在第二种情况下,我国法律对此情况并没有明确的约定。然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自行约定货物标的之风险分担条款并不因违反任何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该免责条款仍应是有效的。故,在此种情况下,侵权当事人应可以使用自行约定货物标的之风险分担条款抗辩侵权之诉。

二、在上述两种仓储模式下,合同中约定的自担风险条款能否作为直接的对抗理由对抗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下以侵权为由的诉讼?

1.自有仓库仓储模式

针对自有仓库仓储模式,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分析:

情况一:投保人就保险标的财产相关风险责任承担条款和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仍同意承保。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不得主张对作为第三人的联想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存在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供应商财产损失的情形而导致相关免责条款无效。

情况二:投保人未就保险标的财产相关风险责任承担条款和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向作为第三者的公司进行追偿,但是公司能够举证证明保险公司知道存在免责情形仍同意承保、继续承保或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2.指定第三方仓库仓储模式

在指定第三方仓库仓储模式下,公司仅在发生因自身过错导致非自有仓储货物损失的有限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此范围内不能对抗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除非存在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明知该风险分担约定条款而承保,且公司自身过错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