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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老虎伤人,保险赔不赔?

发布时间:2017-02-09 08:11:44    作者:王小韦 王雨飞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王小韦 王雨飞

据多家媒体报道,今年1月29日(大年初二)下午两点左右,在浙江雅戈尔动物园发生了一起老虎咬伤游客张某导致其死亡的事件(下文称“案例一”)。尽管说具体原因有待相关部门调查公布,从目前报道的资料中,有三幅非常关键的画面,第一幅是游客拍摄的老虎叼人、撕咬游客张某的画面,第二幅是游客张某翻越动物园围墙的画面,第三幅是子弹密集落在老虎撕咬游客的地点附近。围绕此事件,舆论多数聚焦于动物园门票价格、游客未遵守规则、老虎与人的价值对比等等话题,鲜有涉及赔偿问题。

无独有偶。从案例一发生时间追溯,大约半年前左右,2016年7月23日(星期六)下午三点左右,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也发生了老虎导致游客伤亡的事件(下文称“案例二”)。对比起来,两个案例有惊人的共同点:一是管理方式。与传统的动物园将动物关进钢筋笼,供游客参观不同,是将动物放养。二是违规情形。案例一,游客存在违规进入动物园的情形;案例二,游客存在未遵守在猛兽区不要下车的情形。所以,把这两个案例对比研究更有利于阐明道理。

本文还是从社会风险管控的角度切入,研究运用保险工具进行风险识别、风险管控和风险化解,研究包括商业性动物园在内的商业性经营场所风险管控问题。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尚不知道动物园和游客购买商业保险的具体情节。所以,理论上假设案例一涉及的动物园投保了公众场所责任保险,伤亡游客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涉事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在善后处理中,也不存在保险是否介入赔偿的问题。

围绕保险赔偿问题,可能产生的争议,无非是赔与不赔两种对立的观点。

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雅戈尔动物园没有责任,公众责任保险不赔偿。理由是,监控画面显示,被咬伤致死的游客张某没有正常购票,采取了翻越动物园围墙的办法进入动物园。根据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投保机构没有责任,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赔偿免责范围,所以保险不予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雅戈尔动物园存在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应当赔偿。首先,雅戈尔动物园防范游客翻墙入院存在漏洞;其次,在发现老虎伤害游客后,补救措施不力,没有实施有效救护,确保游客安全。未采取最有效的补救措施,比如给饲养员、安全员配备大剂量的麻醉枪。根据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投保机构存在责任,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赔偿赔偿范围,所以保险应当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游客有责任,意外伤害保险不应当赔偿。理由是,游客张某对可能遭受老虎袭击有预见。按照意外伤害保险三个构成要件,游客遭受老虎袭击,有客观事实并且伤亡与老虎袭击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事故原因是“以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游客张某对于采取翻越围墙进入动物园后果的情形,是应当有多种预想,其中可能遭受老虎的袭击就是一种。笔者赞同此种观点。

第四种观点认为,游客固然存在责任,但是意外伤害保险还是影响赔偿。理由是,尽管游客张某的行为存在过失,保险行业还是应当予以赔偿,彰显责任。另外,从现行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对于伤亡的被保险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列为除外责任。

对于伤亡事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之所以产生分歧意见,要分析根源,对症下药,切实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根源和对策

对于投保的伤亡事件,保险是否应当进行赔偿,产生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合同条款、保险经营方式、社会风险管理理念和方式等方面的原因。

一是细化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根据现行的合同、保险等法律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在保险实务中,经常会发现对同一类型的风险事故,有的保险公司赔了,有的保险公司不赔,有的法院判决应当赔偿,有的法院判决不应当赔偿,究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保险合同存在理解分歧的隐患。

保险本身是一种风险管控的工具和手段,而保险合同又是保险经营的抓手和载体。一份保险合同,反映了保险公司对于风险识别、分类、风险价格量化的经营能力,是衡量一家保险公司经营能力大小的基本标尺。为了提高保险合同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阶段,建议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保险业内各方面专才、吸收法官、律师等专门人才参与,制定各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确定保险合同行业标准,减少理解分歧,争取保险学界、实务和司法界理解的统一性。

结合到案例一来说,在制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确定风险价格中,一定要明确类似的风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在销售和服务过程中,要准确介绍产品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不得擅自扩大解释。

二是调整功能结构,回归保障本位。按照保险业“国十条”的界定,保险行业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但是有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过于突出发展资金融通功能,忽视了社会管理功能。在实务中表现为,过分销售理财型的保险产品,淡漠风险管控,很少对风险管控、预防投入人财物,往往在理赔上出现“拖赔、惜赔甚至无理拒赔”。

进入2016年下半年以来,保监会多次重申“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的理念,为保险业回归保障功能创造了难得的契机,这样保险行业就可以投入更多的人财物进行风险预防,尽量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结合案例一来说,保险行业作为专业的风险管控行业,要加强对投保机构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其防范风险的能力。例如,督促动物园增加监控设备安装的数量、优化安装监控的位置,对风险隐患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对于监控发现游客翻墙,及时进行跟进管控,能够及时阻止其翻墙行为。从现在的报道材料显示,动物园已将咬亡游客的老虎击毙,与其采取如此的善后处理手段,倒不如将风险管控节点前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阻止游客翻墙入院等节点上。从保险公司经营端看,要将保险责任和投保机构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保险条款相挂钩,保险责任要与之相呼应,不能是两张皮,切实发挥保险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作用。

三是优化治理理念,提高治理能力。从广义上来说,社会上每一个行业和每一个单位在开展经营和社会活动中,都存在自身的风险。为了应对风险,同一类行业的机构往往自发组织起来,组建互保机构进行行业风险管控。更多的机构是通过投保的手段,引入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管控。如果在此种方式下,投保机构首先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定,其次要执行保险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一家机构不发生常识性的风险事故。

站在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全社会要树立系统性、全局性、预防性的理念,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消除全社会的风险隐患,减少风险事故,而不是在事前消极敷衍,等待酿成大祸才引起重视。例如,今年1月26日在哈大高速发生多车连环车祸,如果管理部门安装监控等技术手段,采取严格限制车速、限制车距、限制车量等措施,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车祸;再如,2014年8月2日发生在昆山的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在厂房设计、线路摆布、员工培训等几乎所有的环节都存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形,如果管理部门通过安装远程监控,事实监控粉尘的浓度,事故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伴随着高速公路发展、机动车辆的大量使用等因素,风险隐患的节点更多,风险防范的难度更大,社会治理树立系统化思维,前移风险管控节点,减少事故的发生而不是等到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行政甚至是刑事问责。

针对本文提及的营业性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在网上有一篇《老虎咬人后为何不用麻醉枪》的文章,详细分析了两地动物园在处理措施的短板。从两起事件的画面看,动物园方处理风险的手段是极其落后的,纵使有更多的安保人员奔赴现场,但是缺少非常有效的手段,终归收效甚微。

管中窥豹。本文研究的案例只是众多风险事故的“冰山一角”,以此为例进行剖析,主要是提供一种思维的角度,提高全社会风险管控的主动性、有效性,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