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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传统理赔模式 圆满解决疑难案件

发布时间:2016-09-22 10:48:30    作者:郭丽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郭丽

近日,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针对一起伤病共存陷入争议死结的复杂的车险人伤理赔案件,从主动为客户家属解决难题出发,打破常规,主动介入,促使一起令法官也颇感棘手的车险人伤理赔疑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伤者家属诉求赔偿

2015年5月1日,黄某驾驶的由人保财险庄河支公司承保的车辆辽B×××××客车(分别在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车损险25.38万元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在阜新市大巴镇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齐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黄某因未保持车距及超车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齐某曾三次住院。首次入院时间是2015年5月1日,从医生开具的诊断书中明确了解患者以右胫腓骨骨折为诊断在阜蒙县人民医院接受为期5天的治疗,5日出院。当天以主诉“双下肢多发骨折伴活动受限4天”转入阜新市中心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住院时间至2015年12月1日,长达210天。

2015年12月3日齐某以意识不清、心律失常、脑出血再次到阜新市中心医院治疗,并于2015年12月6日因脑出血死亡。院方开具的死亡诊断为脑出血、心律失常、高血压。事后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财险及黄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精损等各项费用总计74.61万元。

庭审陷入僵局 公司介入协助结案

2016年1月26日,齐某家属将黄某、黄某车辆雇主孙某以及人保财险庄河支公司告上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人保财险对此作出以下拒赔回应:1.死者入院的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脑萎缩,不是构成死亡的直接原因。2.请求的误工费,其提供的形式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而且死亡赔偿金与误工费不应兼得。3.医院死亡记录为急性脑出血,发病时间距事故已七个月,与事故无直接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前死者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均为脑出血直接发病原因。以上3项构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一方是被告拥有充足的理由,另一方是原告家庭陷入生活困境,案件的棘手使法官一时间进退维谷,案件陷入停滞。

为了让逝者安息,给死者家属合理赔付和精神安慰,配合法院减少案件诉累,人保财险人伤医生介入处理,多次与事故双方沟通,以客户的利益为出发点,争取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医疗人员认为病人因长期卧床,可能对最终结果起到一定的诱发因素,建议在诱因范围内进行调解。对于死者生前的二次入院医生开具的病历中有脑挫裂伤的诊断,虽然死者目前已无法进行伤残鉴定,但人保财险庄河支公司建议从伤者家属的角度出发,可以酌情考虑进行九级伤残评定,其评定依据为颅脑损伤,按照死亡赔偿金的20%给付伤残赔偿金。最终,人保财险庄河支公司合计赔付239507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打破常规 另辟理赔路径

在此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按照传统的理赔模式,伤残赔偿金的给付通常需要伤者方提供伤残鉴定书,但本案伤者已过世且无法提供伤残鉴定书。此外,针对死亡赔偿金,患者伤前患有高血压多年,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按照传统理赔模式,此案难以进入理赔流程且完成理赔。对此,人保财险通过多次拜访死者家属,了解全部案情,站在伤者的角度权衡此案,不拘泥于形式上的证据,着力以事实为依据,不惜赔不拖赔,努力为用户寻找赔付理由,最终赢得了客户等社会各方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