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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收购优步启示录:互联网金融法治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6-09-06 13:03:49    作者:肖飒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肖飒

日前,民族品牌“滴滴”收购洋品牌“优步”的消息,犹如一声“惊雷”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炸开。从商业模式竞合,到支付方式未来的变化,再到约车软件创造的场景金融,有人不禁要问:两块石头抱团,是会跌落更快,还是取长补短,创造辉煌?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各路并购潮中,也将审时度势地变身“弄潮儿”吗?

我们看来,“并购”(M&A)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因此,通过梳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治发展进程,或可一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

如果说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那么,2014年则是互联网金融承上启下的一年。在这两年中,虽无正式的国家规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予以规范,但是开放、自由的监管态度给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初定争取了宝贵时间。2014年,频频释放的监管态度意味着2015年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法制之年。

自2015年至今,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两大显著特征:一是国家层面的专项监管政策与规则得以完善;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格局见雏形。这一系列特征与互联网金融法治渐入佳境息息相关。

专项监管政策与规则

2015年的1月至6月是出台互联网金融政策与制度的调研期。这段时期中,诸多利好消息不断传出。7月伊始,一系列国家政策与部门规章有步骤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完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国家政策首先颁布,而其他立法以规章为主、司法解释为辅,顺序则是先理顺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后颁布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范文件。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

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指导意见》确定了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机构,确立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原则,为互联网金融的落地与布局提供了指引。

2.对应法律、法规开始完善

2015年7月,为了配合《指导意见》,保监会首先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依照该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该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定位终于有规章可以遵循,这也意味着网络支付将成为小额支付的代名词。无论是滴滴还是优步,互联网支付方式大大便利了用户的出行,为用户快捷支付提供了高效的方式。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宗旨是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网络借贷办法》一旦正式颁布,网贷领域第一部专门的部门规章将开始生效。同月,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并于2016年2月生效。该办法正是考虑到了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特征及货币市场基金对充实流动性的天然优势,放开了该种基金的互联网宣传,优化了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转让方式,使得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自有协议转让。显然,这更符合互联网金融便捷的特征,符合互联网金融应当稳健的监管要求。

全新的经营格局

2015年里至今,互联网金融领域基本完成了从“草莽时代”到正规时代的转变。这一转变的典型特征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律关系逐步迈出民间借贷的范畴,向互联网资产管理迈进。我们预计,伴随着这一特征,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经营者、金融消费者、监管者、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将发生了全面变化。

就经营者而言,“大而博”、“小而美”的经营格局开始成形。以互联网电商崛起的互联网公司成为最大经营者,其已经占领了极大的互联网金额市场份额;当然,创新性互联网金融公司也是各有特色。

“大而博”、“小而美”的经营者在资本市场中频频博弈,为并购及优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而滴滴收购优步正顺应了这股大潮。那么,“滴滴收购优步”如何体现法治发展呢?百姓的实际需求推动立法发展。在自然环境恶化的今天,采取共享经济的办法让社会闲置资源得以利用,本身就符合客观规律,而把这些适应客观规律的规则撰写下来,就形成了法律法规。具体到个案中,滴滴收购优步,我们看到了反垄断申报及审查。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采取营业额标准。商务部公布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规定了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法。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营业额后依法申报。

此外,互联网金融行业通过风险投资进行了进一步的资源整合。仍以“滴滴”为例:近日,滴滴获中国人寿6亿美元投资,中国邮政则也对滴滴进行了大额投资。滴滴和中国人寿除了进行资本合作外,还将围绕“互联网+金融”探索多层面合作;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人员表示,随着互联网领域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平台,创新技术和服务模式,实现转型突破,是中国邮政发展的重要途径。可见,互联网金融也是传统机构进行转型的重要突破口。

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将承载着这些硕果继续前进。2016年对互联网金融来说是监管年,在2016年下半年,有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将会 “喷涌”式颁布,互联网金融将正式进入法治金融时代。

互联网金融时代不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我们希望并确信,它引领的时代是一个更好的时代。

(作者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互联网金融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