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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发布时间:2016-09-01 09:57:54    作者:王卫国 吴立成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交通事故导致停电带来的损失,如果符合近因的判定规则,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王卫国 吴立成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0日13时,李某驾驶的大型专项作业车,行驶到某处右拐时,将架设的通往某养鸡场的电缆线挂断,造成鸡场停电,鸡舍内的空调、换气、供水、给食等设施全部瘫痪。发生事故时,正值高温顶点,发生事故的当日、次日死鸡1104只,第三日又死鸡726只,经有关部门评估,死鸡损失5.2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该车辆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李某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电、数据丢失等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导致停电带来的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法理评析

一、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含义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为积极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例如财物被毁损而使受害人财富的减少,致伤、残后受害人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的支出等等,都是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可得的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丧失、可得利润的丧失、可得工资奖金的丧失、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降低等。

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有着原则的区别。首先,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是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没有得到;其次,间接损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损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后,直接损失是直观的、现实的财产价值的损失,间接损失虽然也是客观的损失,但不是直观现实的,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才能得出实际的间接损失的量。

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来划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的标的来区分。侵权行为直接所损及之标的,其损害为直接损害,其他的损害则为间接损害。

我们认为,以上观点是从不同角度出发所作的区分,具有各自不同的意义,相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较为可取。

二、根据近因理论,死鸡损失属于直接损失

在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近因原则。在判断某一原因是否符合近因原则的要求时,不是看该原因是否最接近损失的发生时间,而是看该原因是否直接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在我国,一般把直接促成结果发生的原因称为直接原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事故则应赔偿,不属于保险事故的,则不赔偿。简言之,近因是指对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直接性的原因。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将架设的通往某养鸡场的电缆线挂断,造成鸡场停电,导致鸡的死亡,造成了损失。交通事故是导致鸡死亡的直接原因,即近因。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三、“停电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条款的效力

1.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停电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保险条款、提示等证据证实保险合同的合法性,投保人也已签章确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合法效力。保险公司还认为,交通事故导致电缆断裂,电缆的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而死鸡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标准是标的,不是因果关系。综上,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畴。

3.对“免责条款”应履行的义务

《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司法解释(二)》第13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包括两个:(1)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2)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并且保险人需要对其履行了这两项任务负举证责任,这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理论的发展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虽然区别很大,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一)、(二)项属于直接损失没有异议,但第(三)、(四)中的停运损失、替代费用往往属于间接损失。但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突破。由于个案不同,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合理的,值得肯定。

再如“贬值损失”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争议很大。大多数人的观点是属于间接损失,但是,如果结合具体案子,比如一辆刚买的新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修复一新,但如果转让价值肯定降低。该贬值损失应该属于直接损失,不是间接损失。但是,现在的保险条款往往将贬值损失列为间接损失,不赔。随着社会发展,贬值损失有可能变成直接损失,纳入到保险赔偿的范围之内。据了解,有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出“车辆贬值险”,供消费者选择。

五、结论

交通事故导致停电带来的损失,如果符合近因的判定规则,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作者单位:王卫国,河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吴立成,大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