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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在路边被他车碰撞 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8-04 11:10:14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3日,王某甲所有的赣DB63××停放在安福县武功山大道右边,胡某乙无牌驾驶两轮燃油助力车后载周某丙由西向东直行时,与李某丁驾驶的赣 D602××正在左拐弯发生碰撞,后又与停放的赣DB63××发生碰撞,致周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第一次出具的简易程序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李某丁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乙和王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甲现场保险报案,其所有的赣DB63××在平安产险某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

争议焦点

平安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伤者已经被送至医院。工作人员马上对现场进行查勘,并拍照取证。同时向被保险人及周边的群众了解事故经过,制作笔录。并把案件情况汇报至分公司审核岗及理赔经理。理赔经理通过查勘的现场照片痕迹及被保险人王某甲描述的事故经过发现,王某甲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并且停放在道路的右边,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并且是在李某丁驾驶车左拐弯的时候发生碰撞,车辆停在道路右边与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关联性。平安公司立即与王某甲取得联系,并一同向交警大队案件经办交警沟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依据不足,请重新审核,否则王某甲将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案件处理结果

经办交警经过对现场取证的照片、勘验报告、事故的经过重新复核后,采纳了王某甲及平安公司的意见,按照一般程序,重新出具了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本次事故李某丁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在进出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胡某乙行为违反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王某甲、周某丙无过程行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后周某丙起诉法院要求王某甲、胡某乙、李某丁、平安公司及李某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诉请金额126517.8元,经一审法院审理,采纳了交警大队作出的新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判决平安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周某丙5874.1元,王某甲也无需承担责任及诉讼费。

案件提示

1.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勘,尤其是涉及人伤事故或者重大事故。赶赴现场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勘验。还应该安抚现场当事人的情绪,同时核实驾驶人的身份及状态,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详细的询问,明确事故的详细过程和发生的原因,固定事故的关键证据。本案例中,到现场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报案后二十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并把事故的整体现场照片进行拍照勘验,又向被保险人详细核实了事故的经过。

2.在事故处理后不应该被动等被保险人找公司定损或者调解,而是对案件主动分析,尤其是现场照片、当事人的描述经过中存在疑点的案件。还需主动介入指导客户甚至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事故的调查、划分责任、调解当中。积极维护被保险人、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主张诉求,避免因错过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时效,以致不能及时维护权益,而导致后续处理的难度加大,无法实现。

3.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一份证据,法院在审理中可以根据其他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交警现场勘验图、当事人的笔录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决定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可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划分。因此如起诉至法院时,保险公司与保险人应积极参与庭审,提交证据材料和抗辩。

4.保险公司应积极承担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理赔责任,要做到不滥赔,同时也应该不惜赔。本案中,虽然本次事故中王某甲不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需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减少理赔纠纷,获得法院以及被保险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