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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学生暑期要注意安全

发布时间:2016-07-26 14:01:46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本报记者 袁婉珺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召开“涉学生暑期安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该院已审结案件中涉及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暴力、夏令营、暑期自助游和兼职六类案件选取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旨在引导学生、家长、教育机构、培训公司等在暑期期间从事相应活动时,重视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危险防范意识、做好事故的预防措施。

案例一、少年无视危险,溺水身亡负主责

案情概要:2014年高考刚结束,95年的小高同学和朋友一同前往某公园进行野外聚餐。小高和其中一位朋友一同去附近河边观看钓鱼。小高对同学说,自己想去河西,此时一位钓鱼的人告知“河西水深,注意安全”,小高未理睬。后小高遂溺水,他人报警,遗体被蓝天救援队打捞上岸,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出现场,并出具《死亡的调查结论》,认定小高系溺水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本案中河道西侧正值某市政公司在整治河道开挖导流渠,该市政公司与水务局签订了施工合同,承包了房山区小清河河道综合治理施工工程,具体负责该标段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在施工中该市政公司在西侧河道开挖了导流渠。

【裁判要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高死亡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关于小高死亡的归责问题,市政公司与某水务局签订了施工合同书,某市政公司具体负责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该市政公司对于该段河道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市政公司在施工中明显改变了原有河道面貌且施工现场疏于管理,以致小高进入河道深水区域导致溺亡,对此市政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小高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河道施工现场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却执意进入河道施工水域以致发生溺亡的后果,小高本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市政公司赔偿小高父母死亡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法官提示】高中毕业学生虽是学生,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也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作为学生的成年人应当注意避免危险,远离危险源,才能防范事故的发生。在高考结束后,学生容易忽视与学习、生活及人身息息相关的注意事项,忽略对危险的预防,因此作为学生家长、学校应当在此时对孩子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适当的时间管制,防止不幸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骑行无视交规,学生被撞担主责

案情概要:2015年暑期,小敏父母将14岁的小敏留在家中,自顾上班。小敏自觉无聊骑着自行车出门,未注意红灯,也未注意对面直行过来的小轿车,在拐弯瞬间,小敏被小轿车撞倒,自行车被顶飞出去,小敏受伤被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6000元。该事故经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小敏对事故承担70%的责任,小轿车车主对事故承担30%的责任。小敏将小轿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

【裁判要点】交通认定书已经就事故发生的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予以确认。小敏合理经济损失为1.5万元(其中医药费6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小敏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赔偿小敏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官提示】暑假期间,学生出行应当注意交通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平安出行。作为学校,在暑期放假前,应当安排相应的交通安全课程,教授学生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作为家长,在暑期更应当尽到监护人职责,且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时刻注意培养子女的交通安全意识,以避免学生因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而发生事故。

案例三、校园内学生致伤,监护人与学校难脱责

案情概要:小张同学和小林同学均是某中学初三班的学生,2015年4月,小张同学和小林同学被安排在学校值日打扫卫生时,小林同学借机向小张同学借钱不成,后小林同学搂住小张同学,小张同学在逃跑时被小林同学用脚绊倒致使小张同学受伤,后被学校老师发现,小张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4000元。小张同学将小林同学和小林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某中学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小张同学法定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申请鉴定,经鉴定小张的伤不构成伤残,其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裁判要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张受伤系被小林绊倒所致。小林在事发时已满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身行为及后果有相应理解和判断能力。小林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小张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小张受伤是在按照老师安排值日活动时产生的,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双方的行为,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疏漏,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事发后学校及时对事故进行了相应的处置,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宜过大,综合考虑案件实际,酌定小林、某中学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85%和15%。小张要求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经法院认定小张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0000元,因此小林应赔偿小张8500元。因小林尚未成年,故其监护人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中学应赔偿小张1500元。

【法官提示】某些青少年在青春发育时期,易冲动,且攻击性较强。因其从小养成的不良行为助长其暴力倾向,以及在成长过程中交友不慎,拉帮结伙,进出网吧等场所结识不良人士,导致青少年在此时期极易受到影响而对他人进行攻击。因此,作为家长,在教育子女上不能过多的对子女放纵和溺爱,应改变单一、强势的教育方式、要尝试与子女良性沟通以疏导、帮助子女度过叛逆期;其次,作为学校,应发挥强有力的正面教育作用,对青少年攻击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对相应行为人予以严厉训诫。同时全社会,尤其媒体(网络媒体)应减少对暴力行为、暴力图片、视频的传播,减少青少年接触暴力的机会。

案例四、暑期兼职要慎重,维护权益留证据

案情概要:小林是艺术生,高考结束后,自己想着在外兼职一份工作,既能锻炼自己,同时还能为以后大学生活积攒点钱。于是小林上网找了一份教小学生钢琴的工作。该公司在网上招聘简报上称每节课90元,一节课45分钟,上完课立即给付课程费。小林立马向公司投去简历,也被录用了。第一天,小林上了两节课,负责支付课程费的工作人员给了小林90元,小林便有了成就感,第二天又兴冲冲的去公司教学。可是上完课后,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想继续教课,必须连续上班一个月后才能给付工资,第一天只是实习,当天结账。如果实习通过后,还想继续教课,就需要工作满一个月才能结账,而且一天可以教两节课,每日课酬费为180元。小林觉得一个月能赚5400元,相当不错。可是,当小林工作满一个月后向工作人员索要工资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最近公司资金紧张”,后小林经常催要,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资金,等等”。到最后工作人员不接电话了。于是小林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要劳务费5400元。公司却答辩称其从未招聘过小林,小林没有和公司签过任何合同,公司招聘的都是大学生以上的学历的人进行教学,小林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公司教过钢琴课。

【裁判要点】本案中小林向法院提供了学生的姓名、该学生家长证人证言,并提供招聘工作人员的电话及证人证言,且根据法院到公司现场对学生进行谈话等能确定小林在该培训公司教过钢琴课,而培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网上招聘信息中的工作人员擅自利用公司名义招聘人员,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培训公司给付小林一个月劳务费5400元。

【法官提示】暑期在外兼职,学生虽然能锻炼自身独立、自强的性格,同时还得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作为一名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来说,决定兼职之前,需要对招聘公司的资质、信用等提前做好查询工作,确保公司的信誉、公司地址、公司办公环境等情况后,慎重选择即将应聘的公司,确保自身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在兼职过程中,也需随时保留证据,与应聘公司签订有关书面材料,为以后维权做好准备,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案例五、青少年参加夏令营,家长和组织者要多担当

案情概要:小元同学与小铭同学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暑期参加了由某公司组织的“我正成长”夏令营活动,此次活动小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均未陪同前往,两位小学生家长支付了夏令营活动款1000元。在参加夏令营活动时有一项活动是“互相合作”,在活动中小元被小铭绊倒致伤,当日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了小元、小铭的法定代理人,且带小元前去医院就诊,小元被诊断为牙冠折露髓,此后小元因伤陆续在医院就诊。此次小元受伤花费2000元医药费,并导致小元父母造成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

【裁判要点】小元和小铭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元在参加被告公司组织的夏令营活动时因被小铭绊倒导致受伤应属意外,小元和小铭对此均无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庭审中小铭父母称希望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对小元予以合理补偿500元。被告某公司作为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在学生参加夏令营活动期间理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小元的意外受伤,被告某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小元经济损失4500元,小铭父母给付小元补偿500元。

【法官提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作为组织夏令营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到全面监护义务,在组织活动前做好全方位的准备工作和预防工作,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将学生的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做好安全保障。作为学生家长,在参加封闭训练之前,对自己的孩子进行安全教育,谨防对他人以及自身的人身造成伤害。

案例六、大学生暑期自助游,出行风险要评估

案情概要:在校大学生小伟和其他同学一同参加了学校一户外运动的社团,该社团的宗旨就是“独立、拼搏、挑战自我”。于是2015年暑假该社团组织包括小伟同学在内的10余名学生一同前往内蒙古某沙漠进行穿越活动。不料,小伟在穿越活动中不慎受伤,致二级伤残,瘫痪在床。后小伟将组织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多万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点】小伟作为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风险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对别人的行为也有相当的了解能力。小伟明知此次穿越活动存在较大风险,却与其他学生一同前往参与,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学校的社团组织者虽对此次活动的危险予以说明,同时让参加者签署了“活动中任何事故,参加者本人自担责任”的承诺书,都不能阻却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在此次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小伟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决社团组织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近年来,暑期自助游受到大学生群体的青睐,现在大学生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和自我生活能力,同时又有相对宽松的时间,而且现在大学生的冒险精神让他们对未知性的“自助游”充满了好奇。但是因学生安全意识缺乏、对独自出行风险预估不足、家长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不足等导致暑期自助游频发事故。再者,作为学校或者社会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做好出游前的安全教育、出游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并为每一位参加者购买人身意外险,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救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