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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代步车不能太“任性”

发布时间:2016-06-23 14:26:10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袁婉珺

近年老年代步车悄然兴起,成为不少老年人或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在街头和居民小区里时常能见到。但不可忽视的是,老年代步车已经成为多个地区的交通安全隐患,各类与老年代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如果与老年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常常引起争议。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案件,老年代步车驾驶人被判负担30%责任,引发热议。专家建议,应采取多项措施,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老年代步车驾驶人被判负担30%责任

老年代步车算不算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驶人要不要担责?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判决骑乘人承担30%的责任。

梁某看望完住院的老伴,骑着老年代步车刚从医院出来就被一辆小客车撞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梁某所骑的老年代步车经鉴定为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梁某却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已构成无证驾驶机动车,故交警认定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客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梁某将小客车驾驶人及小客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梁某认为其骑的老年代步车是非机动车,自己不应负事故责任,应由小客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小客车驾驶人与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所骑的老年代步车为电动三轮车,车辆经过鉴定已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属于机动车,而梁某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交警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梁某的损失,对于梁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小客车驾驶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梁某自己也要自行负担30%的损失。

该案的判决根据的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仅仅将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划入非机动车管理。

老年代步车安全隐患多

据记者了解,以上的案例并非个案,案例中提到的老年代步车现在市场上亦是花样繁多。记者在京东商城和淘宝网上看到网销的代步车眼花缭乱。有的代步车的外形和配备颇像小汽车。不但有全封闭的外壳,车灯、方向盘、脚手刹、雨刷器、空调、收音机、进退挡设备都一应俱全。而据交警介绍,这种代步车在安全性上存在极大隐患:底盘轻,稳定性远不及轿车,遇到路障等情况极容易倾覆,零件单薄易坏,刹车系统也跟不上。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代步车,很多驾驶员未经培训驾车上路,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既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也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出行。记者的一位朋友在电话里向记者谈到他遭遇老年代步车经历时仍心有余悸:“猛不丁,一辆代步车冲上主路,窜到我的车前面,吓得我出了一身冷汗。”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猝不及防。

据某财险公司理赔人员向记者介绍,该公司目前还没有发生老年代步车交通事故理赔案例,且目前市面上的老年代步车基本不参保(无牌无证),系统内也没有老年代步车的承保具体规定,在保险方面,老年代步车的管理目前还是空白。

生产销售不能太“任性”

存在安全隐患的老年代步车缘何大量流向市场?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从生产、销售到上路管理的力度还需要加强。由于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未被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没有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导致老年代步车无法上牌照、上保险。而由于老年代步车不具备上路条件,交管部门也无法给驾驶员发放驾驶证。销售宣传上的“任性”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记者在所居住的小区看到某品牌老年代步车在车牌位置的宣传语赫然是:“××品牌国家免检”。

事实上,各地交警部门整治老年代步车的行动最近几年持续不断,但力度仍需加大。近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综合整治机动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该通告的规定较为详细,值得各地有关部门参考。其中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但未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依法不能取得机动车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只允许在公园、旅游景区等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封闭式区域内使用。”“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如实告知购买者机动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无法取得合法的机动车牌证及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真实情况。”“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并且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牌证。”

河北经贸大学的王卫国教授对记者表示,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老年代步车的生产和销售。出台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明确产品质量水准;对驾驶老年代步车的驾驶人员的资格予以明确规定;借鉴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为车辆办理强制保险。他还建议车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事故双方权益。

专家观点

规范管理是关键

老年代步车大多以电力驱动,具有节能环保、快捷便利等优势,在今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选择,大街小巷我们经常会见到老年代步车的身影。这些老年代步车虽然在时速等方面达到机动车标准,但却未达到机动车的安全标准、未进行过碰撞测试,安全保护措施差,极易发生危险,近些年来老年代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胜枚举。老年代步车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能申领牌照、驾驶人也无驾驶证、不能上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 借鉴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为车辆办理强制保险。建议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事故双方权益。

2. 出台相关规定,将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老年代步车的性质界定为机动车,并规定该类车型应当同普通轿车一样实行登记、挂牌、年审、转让等制度,保障车辆信息的完整性,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形时能及时查找肇事车辆,保障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3. 出台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明确产品质量水准。国家在 2012年 5 月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在这个标准中,增加了机动车的种类,其中就有包括“老年代步车”在内的“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这一系列安全技术标准有:整车、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禁止出厂。

4. 出台低速电动车企业准入条件,明确主管部门。对老年代步车的技术要求予以规范,并加大研发力度,使老年代步车的技术性能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要规范安全性能,使老年代步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能保障驾驶员的人身安全,对不具有安全性能的老年代步车禁止继续销售。对老年代步车销售企业的资质从严要求,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流向市场。

5. 对驾驶老年代步车的驾驶人员的资格予以明确规定,即只有通过国家驾驶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驾驶此类车型在公用道路上行驶,并且同样实行扣减分制度,以此提升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6. 行驶规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机动车行驶规则已做出详尽的规范,“老年代步车”应当在机动车道上按规行驶。但由于通常其时速要低于普通燃油机动车,因此应当限定在机动车最外道行驶,而且由于其时速客观限制,应对其超车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7. 年检、报废制度。我国对于机动车有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机动车未按期进行检验的处以罚款,并且出现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作为机动车的一类,“老年代步车”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应当严格执行。此外,应当加大对于不按期进行安全检验车主的处罚力度,使驾驶者心中的安全警示灯高高挂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

——河北经贸大学保险法学教授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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