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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承包费保险公司不用赔

发布时间:2016-06-20 12:31:45    作者:记者 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本报记者袁婉珺

臧某是北京某出租车公司司机,与田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臧某负70%责任,田某负30%责任。臧某驾驶的出租车因修车务工40天,对班司机凌某因车辆维修不能正常运营。该出租车每个月承包金为8825元。臧某和凌某分别将田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费和承包金。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承包损失属于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出租车承包费不属于理赔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主体的顺序。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事项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毁,也就是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的损坏属于直接损失,而因出租车维修停运造成的出租车司机的承包费及误工损失,是出租车司机的经营方式与保险事故共同作用引发的,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是根据出租车司机先前签订的承包合同与修理车辆的实际时间长短共同确定的,因此应属间接损失,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