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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危险驾驶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6-06-06 14:30:15    作者:记者 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本报记者 袁婉珺

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危险驾驶十大案例”。据记者了解,这些案例是在北京市平谷区法院近五年来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选取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例。在介绍案件事实、审理结果的基础上,案件以宣传危险驾驶法律规定为出发点,通过“法官后语”的形式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提示解读,从不同的角度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驾驶员主观心态、案件定罪量刑等具体内容,具有很强的普法教育意义。

案例一:自家门前存侥幸,醉酒停车仍被查

2014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丰田牌轿车在自家楼门前倒车入库时,撞到张某停放在此的中华牌轿车,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3.2mg/100ml。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后语】

本案中,王某所居住的小区系开放式小区,社会车辆可以自由进出,小区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被告人明知酒后不可开车,在代驾将车开至自家小区门口后,放松警惕,自认为距离短、离家近,不易出事,更不会被查获,自己驾车到车位,谁知存侥幸心理,疏忽酿大错。

案例二:农用车亦属机动车,醉酒后碰不得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岳某醉酒无证驾驶时风牌农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向阳村南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接触,致王某及乘车人田某受伤。经鉴定,王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田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岳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00.3mg/100ml。

被告人岳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轻伤的从重处罚情节,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后语】

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故农用三轮车也属于机动车,醉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与其他机动车相同。

案例三:“隔夜酒”不可小觑,谨慎驾车量力而行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载乘二人沿北京市平谷区北二环路行驶至迎宾环岛北侧时,车前部与机非隔离带内树木相撞,致车上三人受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2mg/100ml。据李某供述,其系前一天晚上9时喝的酒。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

币三千元。

【法官后语】

被告人是案发前天晚上喝的酒,中间相隔近十个小时,自以为一觉睡醒酒劲已过,不曾想到酒精含量还是超标。晚上喝酒次日被查出醉驾的情况并不罕见,酒精的代谢不仅与所饮酒的种类、量、酒精度有关,还有很大的个体差异,切莫心存侥幸,盲目自信。

案例四:酒驾所酿恶果,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东风牌轿车,载乘家人沿北京市平谷区谷丰东路行驶时,撞上路边电线杆致自己腿部粉碎性骨折、家人受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5mg/100ml。

被告人吴某犯有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后语】

酒后驾车出事故,不仅造成自己及家人人身伤害,还使自己身陷囹圄。作为乘车人,要做好监督作用,在发现驾驶人酒后开车时,要及时制止。酒驾的代价过大,一定谨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案例五:酒后意外多发,现场束手就擒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现代牌轿车沿北京市平谷区顺平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坊火车站时,驶入火车道铁轨内,车辆熄火无法行驶,马坊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后于现场查获邓某。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5mg/100ml。

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后语】

酒后驾车者大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发现,但事实上,酒后大脑神经被麻痹,意外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心存侥幸心理,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例六:醉驾自恃技高,昏睡车内被查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富康牌轿车,由平谷区平乐北街行驶至平谷区平蓟路桥头营村外时,因酒劲发作而将车停在马路中央在驾驶室内睡觉,后被巡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8.8mg/100ml。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后语】

该案是本院迄今为止处理的酒精含量最高的醉驾案件,超过入罪标准80mg/100ml的3倍以上,人体血液中酒精浓度如此高时几乎已不能正常思维,而被告竟开车上路,危险性不言自明。

案例七:寻顶包欲盖弥彰,兄弟双双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现代牌轿车,由东向西行

驶至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消防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

被告人在前几次讯问时均否认其是司机,称车是其弟开的,其弟考虑哥哥不久后要结婚,为了不耽误哥哥的婚事也谎称自己是司机,后经证人指认,确定驾驶员是被告人李某,李某最终供述事实、认罪伏法,被告人弟弟也因包庇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后语】

道路上遍布监控录像,且周围的目击者都是潜在的证人,酒驾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完全是徒劳,而顶包者最终也难逃法网,其后果是害人害己。

案例八:高速公路酒驾,伤人伤己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日23时,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大众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京平高速出京方向65公里处时,撞上前方同车道内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王某受伤,两车均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6mg/100ml。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及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后语】

高速公路具有交通流量大、行车速度快等特点,酒后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因酒精对神经的麻痹作用极易反应迟钝,遇突发情况,躲避不及,车辆失控,酿成大祸,不仅危害他人安全,也危及自己的生命。杜绝酒驾是对社会负责,更是对个人和家庭负责。

案例九:出事故险酿大祸,离重罪一步之遥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起亚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谷区昌金路东樊各庄村北时,撞上由东向南左转弯的张某驾驶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运输车,致张某受伤,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张某部分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后语】

依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被告人危险驾驶致人轻伤一级,一旦致人重伤,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当高,醉驾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并不鲜见,当引以为戒。

案例十:酒后逞强斗狠,酒驾终被查处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起亚牌轿车,沿北京市平谷区平翔路行驶至大红果饭店大门外,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口角,保安发现胡某酒驾后报警,警察到后将胡某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5mg/100ml。

被告人胡某犯有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后语】

古人云,酒壮怂人胆,酒后易动怒、争强斗狠,酒后驾车多因超车、变道、停车等原因与他人产生纠纷,更容易被他人举报,群众监督处处在,切勿侥幸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