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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落石砸中游客 保险怎么赔?

发布时间:2016-05-19 12:27:19    作者:王小韦 王雨飞 马丽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王小韦 王雨飞 马丽娟

据报道,今年4月19日,在某知名旅游景区发生了落石砸亡游客的事件(以下称案例一)。无独有偶,通过网络检索,我们发现在景区发生的游客伤亡事件比比皆是。例如:2011年8月6日,洛阳某景区由于降雨,发生落石事故,导致2人死亡、3人受伤(以下称案例二);2014年5月1日河南洛阳某景区由于落石导致1位游客遇难(以下称案例三);2015年3月19日在桂林某景区发生落石事故,导致7人、25人受伤(以下称案例四),;2016年4月28日黄山某景区3名游客溺水身亡(以下称案例五);2015年70岁游客在旅游途中溺水身亡,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30%责任、景区承担20%责任、游客承担50%责任(以下称案例六);2015年8月四川某景区发生游客因病身亡(以下称案例七)。防范和化解景区发生的各种事故,保险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赔偿方案假设

游客在景点出险是在假设多方主体均投保了保险的前提下,保险如何进行赔偿。假设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景区投保了经营场所责任保险、游客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种情形,旅行社有责。有分析指出,面对此类意外事件,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在进入景区前及带团过程中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有可能被法院判定存在责任,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此类情形,则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理赔。

第二种情形,景区有责。有媒体认为,无论“猴子蹬掉石头砸中人”是否事实真相,景区方面都存在“未满足安全条件”、“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认定景区存在责任、旅行社和游客本人没有责任,则按照公众责任保险的条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众场所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第三种情形,景区、旅行社均无责。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判例中较多强调“游客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存在游客擅闯禁行地区等情形,法院有可能判定景区、旅行社都不存在责任,而游客本人存在责任。在此情形下,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启示和建议

到景点旅游本是一件愉悦的事情,但是旅游风险也是危机四伏。细数这些风险,来源渠道多元化,有的是因为游客自身身体状况,有的是因为景区管理不善,有的是因为旅游服务单位工作粗放,有的是三者兼具。假设游客和旅行社、景区投保了各种保险,那么参与旅游风险的主体中增加了保险公司这个主体。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游客、景区、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立足自身实际,进行风险管控,降低风险事故,构筑和谐社会。

一是游客。作为游客,在参加旅游活动之前,应当对自身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价,如果属于“老弱病残孕”情形,应当提早安排成年家属陪同。进入景区,应当遵守景区的安全规定,遵循景区设置的安全提示牌进行游览。不要擅自到禁止游客逗留的区域逗留,更不要到设置“禁止游客通行”提示牌的地方进行活动。

从游客自身的风险角度看,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对自身的风险进行综合评断。到不同的景区去游玩,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例如,去大海游玩,就要防范溺水的风险;到山区游玩就要防范山石滚落的风险。如果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游客本人和家人也要保持理性的态度,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景区。景区给游客提供服务,首先应当安全第一。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示到位。景区应当结合实际,在指定路段、区域和时段,适度设置提示牌。二是设施到位。对禁止游客逗留和通行的路段,在设置提示牌的基础上,有必要通过砌墙、装门等手段进行有效阻隔。三是监控到位。在禁止游客逗留和通行的路段,景区不妨增加安装监控,一方面厘清责任,另一方面提高服务游客的能力。四是服务到位。游客发生伤亡事故后,景区首先应当积极组织救援,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其实,在自然风光优美的大山游玩,落石、落水等事件发生的概率是挺高的。对于出现的落石落水事件,景区想要证明自身经营不存在违规问题、责任在于游客自身,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视频资料。同样,对于进行事故原因调查的公安和旅游主管等机构来说,支持调查结论的最有力证据也是视频资料。结合“4·19”落石砸人案例来说,景区如果将落石原因归结为猴子蹬石导致,无非需要提供视频资料和人证;如果将原因归结为游客进入禁止逗留或者进入的区域,同样需要提供视频资料。从景区自身管理来说,如果感觉安装监控设备投资过大,就要多砌围墙、多装护栏。如果既不想安装监控,也不想设置提示牌,也不想安装安全护栏、砌围墙等,那么就可能需要为粗放的经营行为买单。结合本文列举的案例一至案例四,景区单位可以尝试提供安全头盔;案例五、案例六,景区应当在游泳场所设置浅水区、深水区标志,提供足够的救生圈等设备;案例七,景区应当配置医务人员,能够提供简单的医疗。

防范、化解游客面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把保险当成一种补充机制,要借助而不是依赖。在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应当主动、如实告知风险隐患;在投保之后,要配合保险公司对风险隐患的勘查,要按照保险公司的整改建议,积极落实改正工作;游客出现险情之后,在积极营救的同时,对于景区的责任不推诿、不包揽。

三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风险的机构,一定要体现专业的精神和能力。保险公司要发挥行业特长,对各个行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防范和化解,对于投保的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进行培训,进行风险隐患的勘查。对于发现的隐患,应当下发整改建议书。

在实务中之所以发生保险理赔分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由于保险人、保险消费者之间和保险公司、合同纠纷处理机构人民法院的认定之间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偏差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为了消除保险合同的理解偏差隐患,建议在保险合同的制定中,在保险合同现有的制定模式的基础上,广泛吸纳法官、律师、安全监管、旅游主管部门等多方主体的意见,充分利用现有的大数据手段,提高保险合同的规范化、通俗化,尽量减少理解分歧,为化解合同纠纷奠定基础。

当前,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销售环节。目前,保险销售环节还是依赖高手续费推动,例如意外伤害保险的手续费(佣金)率在20%至45%之间,其中航意险的手续费率(佣金)更是高达80%;旅行社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的手续费率(佣金)也在20%左右。不错,手续费率的高低是由市场决定,但是手续费(佣金)金额和用于保障能力金额之间是跷跷板关系,手续费越高,用于保障能力金额越低。二是风险防范。不容讳言,保险公司是专业的风险经营单位,但是对于承保前的风险隐患查勘、承保中的风险防范能力,还是有待提高。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将整改情况和保险责任免赔挂钩。三是经济补偿。出现风险事故以后,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及时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切忌只是出具简单的拒赔通知书,而是要详细列明拒赔的理由和证据。

通过对大量事故本身、事故处理和保险防范关系的分析,旨在杜绝、减少事故的发生,直接保障游客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保障景区正常的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