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深究细查证实造假 免除不当赔付7.3万

发布时间:2016-05-05 10:18:32    作者:胡剑雄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日,浙江海盐人保财险在审核一起交通事故人伤索赔诉讼案件时,通过内外调查,发现第三者(受害人)为提高赔偿金额多处造假,当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采纳了保险应诉人员的维权主张,免除不当赔付7.3万元。此案不仅有效避免了赔款损失,同时也为保险理赔“打假防骗”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案件起因

2014年7月23日中午,任某驾驶浙FD7571中型普通客车由海盐客运中心驶往沈荡尤甪,11时48分,由东向西途经元新线0km+800m元通街道永福村路段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洪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洪某脑部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10日,洪某伤情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

责任认定

2014年8月21日,海盐交警大队对该案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任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行车未确保安全。洪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左转弯借道行驶时未让本道内车辆优先通行。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负同等责任。

发现疑点

2015年7月13日,洪某向海盐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按八级伤残与城镇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各类损失费用共计26万余元。

海盐人保财险法律岗人员收到副本材料后,经仔细审核两家就诊医院的病历记录、出院报告和伤情分析,认为洪某的精神伤残等级偏高,存在一定的虚假成分。同时对洪某提交法院的两份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内查外调

为了证实洪某伤残等级偏高的分析是否正确,海盐人保财险应诉人员向海盐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获得准许,2015年11月27日,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洪某伤残等级确定为九级。

同时,为了查清洪某出示的两份劳动合同书和若干份工资表是否真实,海盐人保财险加大调查权威性,委托浙江泉秀金融服务外包公司开展全面调查,经内查外调,发现洪某与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所谓的工资单均不属实。实际上,洪某是某单位负责人的亲戚,其身份是临时工,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表也纯粹是为了保险赔偿而事后补办的。

法院判决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洪某系农村居民户口,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7周岁。因本人未举证其60周岁前后的工作情况和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因此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与工资表不予认可。2016年2月23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洪某的残疾赔偿金按九级伤残与农村标准,保险公司赔偿其各类损失费用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