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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取证查清户口性质 城镇居民实为农村居民

发布时间:2016-04-12 10:56:25    作者:沈摩东 卢扬钦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沈摩东 卢扬钦

随着交通事故及赔偿纠纷不断增多,涉及人伤案件遇到第三者死亡赔偿标准出现虚假的情况时常发生,即死者原为农村居民而其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往往想方设法企图往城镇居民上靠,拟以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金,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不在少数,如何应对户口性质虚假的人损诉讼案件,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一大课题。

近日,人保财险福建省龙岩市分公司针对一起户口性质虚假的人损诉讼案件,通过深入实地认真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庭审答辩中对原告虚假材料进行驳斥、取得法院支持成功胜诉,既履行了保险职能和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减少损失金额359567.20元,减损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款108590.15元。此案例对保险公司如何做到“不惜赔、不乱赔、不滥赔”具有借鉴作用。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日19时10分许,沈××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永定区湖山方向往下洋方向行驶,与由沈×峰驾驶的闽FDF×××号小型轿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3月13日,永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死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沈×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诉讼内容

2015年1月,沈××的父亲沈×亮、母亲李××以原告身份就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人保财险龙岩市分公司(为闽FDF×××号小型轿车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沈×峰(事故车辆驾驶员)、沈×琴(事故车辆车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92204.6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16328元、丧葬费24664元、亲属办理事故误工费798.66元、亲属办理事故交通费1000元、被赡养人生活费9781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000元、医疗费600元。

庭审情况

第一次公开庭审于2015年3月25日进行,由于沈××还有一个越南妻子,在沈××死亡之前,两人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沈××的越南妻子也是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追加沈××的越南妻子阮氏××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并予公告。2015年9月8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庭审,阮氏××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沈××系永定区××乡××的村民,属于农村居民,但在本案诉讼中死者亲属却主张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并提供了死者事故发生之前在永定县城居住和工作的书面证据材料,还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

庭外调查

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人保财险龙岩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前往永定区××乡××村进行调查,经向村民深入调查了解,证实沈××事故发生之前长期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和养殖业,并未外出打工,也未居住在永定区,由于沈××长期在农村,家庭条件较差,前两年还迎娶了一位越南媳妇,但没有生活多久,越南媳妇就走了。另还了解到,沈××的父母共生育四女一男,一个女儿很小就送养他人,一个女儿在成年时被火车撞死,因此承担父母赡养费的是二女一男共3个孩子。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可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沈××在城市居住和生活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

答辩情况

针对原告的诉请,代理人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在开庭时,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三个证人证言,代理人也一一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在事实面前,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沈×亮、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由原来的按城镇居民标准变更为2015年度农村居民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更为30000元,按变更后的标准计算损失总额为443722.66元。

判决结果

2015年10月19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为432637.4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53004元、丧葬费24664元、误工费798.66元、交通费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267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和鉴定费1000元。根据上述确认的项目和金额,一审法院判决人保财险龙岩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三原告110000元,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三原告96491.24元,合计赔偿206491.24元。由于当事人之一是越南人且走失,因此该判决待法院2015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90日送达,待上诉期30日期满后到2016年3月18日才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