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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小区车位停放,发生火灾向谁主张索赔?

发布时间:2016-04-07 11:26:57    作者:李一心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情简介

据《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近日,朝阳区团结湖北二条小区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大火从一楼外的杂物堆里烧起,并引发大火,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停放在小区地上停车位的两辆轿车,因火灾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另小区内六户居民房屋也严重受损。经调查,本次火灾属人为纵火,纵火者为本小区一名73岁的男性。

索赔分析

关于本案受损车辆,被侵权人有哪几种索赔方式呢?笔者设置不同的假定条件并对其浅析如下:

一、向侵权人索赔或监护人索赔

(一)由侵权人赔付

假定本案纵火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毋庸置疑被侵权人应向侵权人主张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应直接向纵火者索赔。

(二)由侵权人的监护人赔付

假定本案纵火人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侵权人应向侵权人的监护人主张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纵火者如被鉴定具有精神疾病,那么被侵权人可向其监护人索赔。

二、向物业公司索赔。

(一)物业公司代位赔偿

假定本案被侵权人在小区内停车为有偿停车,且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后供自己支配使用,那么物业公司对于受损车辆应承担保管责任。

判断物业公司对受损车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要看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是车辆保管费,还是车位租赁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物业公司收到停车费并未依法归于全体业主所有,则停车费不属于车位租赁费,而是车辆保管费。既然属于车辆保管费,那就说明被侵权人与物业公司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物业公司对本案受损车辆就负有保管义务,即特殊注意义务,因此对于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发生的损毁,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可在被侵权人的配合下,再向侵权人追偿。

(二)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假定本案被侵权人在小区内停车为无偿停车,根据公共服务性质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存在对小区内杂物堆没有及时清理,或没有及时防火设施,或纵火没有被及时发现等而造成车辆严重损毁的,应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假定本案被侵权人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并在保险期间内,无论投保时采用的是《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还是费改后的《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被侵权人均可向自己投保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1.投保险种适用条款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新的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索赔方式在条款中得到进一步明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本案被侵权人可向自己投保公司直接索赔,保险公司在赔付金额内再向侵权人进行代位追偿。

2.投保险种适用条款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BC款),就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索赔方式,虽在条款中未明确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但是《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本案被侵权人同样可向自己投保公司直接索赔,并协助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进行代位追偿。

(二)被侵权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要注意两个事项: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是被侵权人若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并得到赔付时,其保险标的将被记录出险一次,并且在下次续保时其NCD系数将会受到影响。

综合评述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规定,同一法律行为可能既涉及侵权责任,又涉及违约责任,在法理上称为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发生时,受害人则取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请求权,各请求权可以独立并存,权利人对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或起诉,也可以先后分别主张或起诉。但由于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索赔内容为目的,因此权利人不得主张双重索赔,即当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另一个请求权也同时消灭,如果一个请求权不能行使时,另一个请求权依然存在。

本案被侵权人无论是选择侵权之诉还是选择合同之诉,即无论其向谁主张索赔,都不能在损失赔偿中额外获利,都必须遵循财产损失补偿原则。

(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