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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象“玩”得欢 保险赔得快

发布时间:2016-02-23 11:07:01    作者:马丽娟 陈曙 王小韦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情简介

央视等媒体报道,2016年2月12日至15日间,云南西双版纳野象风景区,发生了多次野象踏坏游客停在景区路边汽车的事件。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快速理赔。

景区饲养的动物损害游客生命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3月7日八达岭某野生动物园、2010年6月西安某野生动物园、2014年10月河南某动物园、2016年1月9日某蛇园(游客吻蟒蛇鼻子被咬),先后发生了饲养动物伤害游客的事件。而这些事件的后续处理,从报道的情况看,有的案件选择了诉讼的途径。尽管每个案件各有特点,但其共性是给消费者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伤害,浪费了司法资源等。对比同类事件,保险公司不同的做法,凸显了保险行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

快赔的奥秘

经过了解和思考,此次云南野象损坏游客的汽车,游客获得保险赔偿之所以速度快,根源是保险为“损害行为”拴上了双重的“保险绳”。第一重“保险绳”,是公众责任保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据报道,云南省政府有关部门专门投保了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基于此,保险公司承接了公众损失风险。而在其他地方,当地政府或者一些商业性动物园等机构如果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则不能获得这个渠道、这个险种的赔偿。第二重“保险绳”,是机动车辆保险。针对野象对游客汽车造成的损失,游客拥有两条维权途径:一是直接索赔。车主以游客的身份,向景区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起索赔或补偿。二是代位求偿。游客以车主身份,向本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获得赔偿后,将向景区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的求偿权转移给本保险公司,本保险公司向景区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进行追偿。

情形设想

野象踩踏游客汽车赔偿事件,有没有保险介入,法律关系体系结构截然不同。鉴于报道没有提及是否有游客受到伤害,故以下分析不考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第一种情况,游客(车主)没有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景区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此事件由游客、景区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共同协商解决,保险公司不会参与。

第二种情况,游客(车主)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而景区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解决此事件的主体,在游客和景区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基础上,增加了游客(车主)本保险公司。游客维权的途径,就在第一种情况基础上,可先行向自己的本保险公司提出机动车辆损失索赔,获赔后,将求偿权转移给本保险公司,由后者向景区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追偿。

第三种情况,游客(车主)没有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景区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解决此事件的主体,在游客和景区经营单位之间基础上,增加了景区经营单位的本保险公司。游客维权的途径,就在第一种情况基础上,可以由景区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的本保险公司按照公众责任保险的途径进行赔偿。具体程序是,景区经营单位向本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本保险公司直接向游客赔偿。

第四种情况,游客(车主)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且景区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游客维权的途径就会多元化了,既适用第二种情况,也适用第三种情况。站在游客(车主)合法权益维护的角度看,保险制度为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搭上了“双保险”。但是,由于车辆受损是财产损失,游客(车主)也不能同时获取保险公司或者景区经营单位的双重赔偿。

建议

一是机构加强风险防范。首先是,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作为动物园等经营性机构,如果发生伤害游客的事件,直接拉低了经营机构的声誉和社会公众的评价。情节严重的话,不排除可能被相关监管机构叫停“歇业整顿”,意味着经营收入的下滑。结合云南野象损坏游客汽车事件看,如果景区经营单位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游客(车主)在获得车损赔偿后,按照《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60条规定,应当将求偿权转移给本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继续向景区经营单位或地方政府进行追偿。透过云南野象伤害游客汽车事件,至少反映出景区经营单位在风险管理上存在瑕疵:一是次数。据媒体资料显示,野象伤害游客先后于2月12日、2月14日、2月15日发生三次。二是程度。据媒体资料显示,野象只是损害了游客的汽车,但是这种情形只是不幸中的万幸。在此次事件中,如果汽车中有游客,后果就会更加严重。其次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生动物伤害游客的事件,作为景区经营单位和游客都不希望看到,一旦发生,直接伤害了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可不慎。同时,游客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前文列举的案例中,有的是游客翻入动物的饲养区,有的是游客主动亲吻动物。建议游客在游览野生动物时,应当严格遵守动物园的相关规定。

二是引入保险机制。保险不是万能的,但是保险能够最大化地降低风险。引入保险机制以后,保险公司就可以对风险状况进行提前防范。结合云南野象损坏游客汽车的事例来说,承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提前告知,督促景区管理机构采取有效预案。在保险公司介入之前,对于动物园等经营机构的风险防范主体是二元的,即监管部门和经营机构之间,是纵向的监管关系;在保险公司介入之后,对于动物园等经营机构的风险防范主体升级为三元的,就会在原有纵向关系的基础上,增加经营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横向的关系。保险公司介入,提高了风险预防的水平。

三是提高保险经营能力。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各行各业引入保险机制来管理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一方面增加了经营收入,另一方面对风险管理能力却带来了挑战。对保险的任何一方主体来说,只要加强风险管控,对于机构自身、行业和社会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云南野象损坏游客汽车事件,所幸没有人员伤亡,后续处理对于景区、保险公司和当地政府来讲,都容易解决。经营公众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条款通俗化及责任设计、人员素质和理赔机制三个方面下功夫。理赔机制上,建议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研发自助辅助核保系统、核赔系统,无论是投保人咨询投保、还是索赔,只要输入关键词就能够提出相应咨询,供参考。

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样的目标,无需质疑,具体的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但是引入保险机制以后,能够更好地分散化解风险。因此,在近期《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中,将保险机制也纳入其中,修改为“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或者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