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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事故认定说“不!”

发布时间:2016-02-18 10:18:11    作者:赵修彬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赵修彬

日前,随着一张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下发,国寿财险吉林省四平中心支公司的维权之路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挽回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5年11月,国寿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该公司承保的车辆在辽开线85公里处出险。(A车挂车为标的车、B车为轿车,C车为挂车)交警案件调查:A车与B车同向行驶,B车超车,与相对方向C车相撞,B车反弹后又与A车二次碰撞,B车驾驶员白某为醉酒驾驶,A车、C车无超速。事故造成B车驾驶员白某与同车凤某死亡,同车李某、王某栋、王某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白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A车负此事故次要责任;C车无责,凤某无责,李某无责,王某栋无责,王某生无责。

交警认定书下发后,客户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责任认定书不合理,保险公司在下发认定书次日,聘请律师、记者,与客户一同组成复议团到铁岭交警大队复议。经过保险公司、客户与铁岭市公安局纪检委、铁岭市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沟通,铁岭市交警支队于2016年1月14日对此次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某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正。故支队决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成交警大队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下达事故认定。

2016年1月21日,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白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A车负此事故次要责任;C车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凤某无责,李某无责,王某栋无责,王某生无责。

此次事件启示我们,新常态下要有新思维,新的工作方式和理念,不能墨守成规,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客户和公司的权益。

保险公司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引导客户维权,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负责。传统的投保——出险——理赔模式中,交警对事故的认定有绝对的法律权威,可以作为理赔的主要依据,注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客户和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