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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有人赔,营业中断谁来赔?

发布时间:2016-02-16 09:32:03    作者:周小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周小强

案情简介

投保人甲化工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机器损坏保险附加营业中断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0月25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24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12月16日,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报案称,公司甲二车间二段转化炉因温度过高,造成炉盖、喷头等部分设备损坏,甲二车间因此停业14天。甲公司在机器损坏保险项下就设备损坏索赔78万元,在营业中断保险项下就营业中断损失索赔23万元。事故原因分析认为,造成二段转化炉炉盖、喷头等受损的原因是炉内耐火材料存在缺陷。另甲公司的二段转化炉是从丙开发公司采购的,根据甲公司与丙开发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的《供需合同》的约定,二段转化炉本体、耐火材料的供货都由丙公司负责,质保期为一年。乙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器损坏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约定,本次甲公司甲二车间二段转化炉事故造成转化炉炉盖、喷头等财产直接损失应由丙开发公司承担。机器损坏保险项下保险责任成立是营业中断保险赔偿的前提,前者不成立的情况下,后者无索赔依据。现机器损坏保险项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营业中断保险项下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甲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意见,双方形成争议。

问题:

机器损坏保险不赔,营业中断保险一定不赔吗?

分析:

一、机器损坏保险和营业中断保险的关系

营业中断保险又称“利润损失保险”,承保企业的生产营业设备(建筑物、机器等)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而带来间接损失,即预期毛利润的损失和营业中断期间仍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它是依附于传统的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等险种上的一种扩大的保险,是以传统的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为基础的,由于传统的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对象物质上的损失提供保障,对因此而造成的被保险人停产、减产、营业中断等间接财产损失不负责任。营业中断保险正是对传统的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不保的停产、减产、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提供保障。所以营业中断保险是传统的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本案中,机器损坏保险和营业中断保险就是主险和附加险的关系。

二、本案机器损坏保险项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器损坏保险条款分析

1.原材料缺陷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承保风险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5)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2.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属于机器损坏保险除外责任

根据《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内容,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共计为16项,具体为:(1) 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2) 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3)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4) 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5) 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6) 火灾、爆炸;(7) 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8)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9) 机动车碰撞;(10) 水箱、水管爆裂;(1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12)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13)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14)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15) 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16) 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在上述列明的16项除外责任中,笔者以为,从性质上可以分为四类,(1)、(5)(6)(7)(8)(9)(10)、(11)、(12)、(13)、(14)为原因除外,该类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赔;(2)、(16)为对象除外,即保险事故造成的此类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3)为时间除外,即本保险开始前标的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保险公司不赔;(4)、(15)为结果除外,即此类损失结果保险公司不赔。

(二)本案中机器损坏保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二段转化炉炉盖、喷头等受损的原因是炉内耐火材料存在缺陷,甲公司和丙公司均接受这个结果。耐火材料存在缺陷,属于原材料缺陷范围。原材料缺陷虽是机器损坏保险的承保风险,但本案中由于耐火材料缺陷导致的二段转化炉炉盖、喷头受损,根据甲公司与丙开发公司签订的《供需合同》约定,二段转化炉炉体尚在保质期内,所以炉盖、喷头所受损失应当由丙开发公司负责。既然该部分损失由丙开发公司负责赔偿,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乙保险公司就不在机器损坏保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了。这也符合结合机器损坏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的约定。

三、本案营业中断保险项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的分析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部分第五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2)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3)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4)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5)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6)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对于《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三条和第五条,笔者以为可做如下理解:

1.第三条强调的是“风险”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导致营业“中断”,营业“中断”产生毛利润损失。这是保险公司在营业中断保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第三条中的“风险”,是指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而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则是指营业中断保险作为附加险时,作为主险存在的传统的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本案中应是指甲公司投保的机器损坏保险。

3.第三条中的“物质财产”是指营业中断保险作为附加险时,受作为主险存在的传统的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所保障的保险标的。本案中应是指作为机器损坏保险保障对象的甲公司机器设备。

4.根据第三条,“物质财产损失”导致营业“中断”是必须的。但“物质财产损失”在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项下是否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在所不问,即“物质财产损失”是否在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项下得到赔偿不是营业中断保险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本案中,二段转化炉的炉盖、喷头是否在机器损坏保险项下得到乙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不是营业中断保险项下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5.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不是营业中断保险除外责任。根据第五条,营业中断保险项下除外责任共6项,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不是营业中断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营业中断保险项下,保险责任成立

本案中,对于甲公司因二段转化炉原材料缺陷造成炉盖、喷头等部分设备损坏,导致甲公司停业14天,产生营业中断损失23万元。由于原材料缺陷是机器损坏保险的承保风险,二段转化炉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障对象,由于二段转化炉炉盖、喷头损坏导致停业14天产生营业中断损失23万元。满足“承保风险”——“物质财产损失”——“营业中断”——产生“毛利润损失”,符合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且依据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五条,该部分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内容,故保险公司应当在营业中断保险项下赔偿营业中断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