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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2-16 09:29:34    作者:程太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程太和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节期间是燃放烟花爆竹的极端时期。燃放烟花爆竹带来了节日气氛,也带来了火灾易发、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甚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事故。每年春节过后,基层保险公司都要接到若干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残的理赔报案申请(有保险公司就专门针对春节期间易发生燃放鞭炮意外、食物中毒、家庭财产被盗三大风险推出“春节合家欢”保险产品)。烟花爆竹产品燃放安全事故高发、多发,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维护相关市场秩序,应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一、近年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反映出的问题

1.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事后难以鉴定。众所周知,烟花爆竹产品燃放之后,该产品的消耗即告结束。烟花爆竹产品,尤其是A级烟花爆竹产品,含药量较高、敏感度较低,属高度易燃易爆的消耗产品。一经燃放,产品本身几乎完全灭失。因此,在相关事故发生后,很难对涉案产品进行还原、取样,难以鉴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再者,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鉴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缺乏有资质、权威、公信的鉴定机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仅凭取得的证据很难认定涉案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烟花爆竹产品流入零售市场后直接销售者难以核实。实践中,烟花爆竹产品,尤其是A级烟花爆竹产品经营者,为规避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在出售该类产品时通常不会留下书面的销售记录,购买者在购买时往往也没有索要发票等凭证的意识。事故发生后,购买人仅能陈述购买事实而不能提供其他佐证。在零售商矢口否认向购买人出售过有关产品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涉案烟花爆竹的具体销售人(尤其是在大中城市,零售商较多的情况下)。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建立相应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改制后,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片面追求生产效益,大幅度压减非生产性人员,由此,就不可能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建立起完善的产品购销合同及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从而导致A级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到若干零售市场不能实行有效追踪监督。

二、相关建议

烟花爆竹是某些地区的传统支柱产业。因烟花爆竹,尤其是A级烟花爆竹产品燃放安全事故高发、多发,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烟花爆竹,尤其是A级烟花爆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鉴于A级烟花爆竹产品燃放后的质量鉴定存在诸多障碍,故应加强质量的源头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公安消防、质检、工商等部门,加大对辖区内A级烟花爆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把好源头关,避免因产品本身质量瑕疵引发的安全事故。

2.完善烟花爆竹产品,尤其是 A级烟花爆竹产品购销登记制度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所有A级烟花爆竹产品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购销登记制度以及规范的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一方面可以约束生产企业进行合法销售,另一方面可以在产品燃放事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追本溯源准确明确责任人。

3.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对生产、批发企业违法生产销售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一经发现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必要时,吊销颁发的生产、批发许可证,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权益。

4.加强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意识教育。要移风易俗,引导群众尽量减少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量,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