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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无证”驾驶,由谁定

发布时间:2016-01-19 10:31:34    作者:田璇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5日,申请人张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赣A×××××轿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张某于2007年10月取得机动车C1驾照。为成为公交车驾驶员,张某须参加某公交总公司驾校大客车的A3照培训,根据驾校规定,必须先注销原来的C1照,才有资格参加培训。2013年8月,张某注销机动车C1驾照,参加了驾校机动车A3驾照培训,于12月28日培训结业,2014年1月10日取得机动车A3驾照。2013年12月27日,张某驾驶赣A×××××轿车与吴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吴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无驾驶证、疏于观察,负主责,吴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负次责。经交警调解,申请人张某向吴某共赔偿61680.16元。事后,张某向被申请人某财产保险公司请求理赔,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张某无证驾驶,保险人免责为由拒赔,张某遂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张某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如张某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属于保险理赔必须考虑的因素。

张某认为,其已于2007年10月取得机动车C1驾照,已有五年驾龄,且无违章记录。2011年8月,因学习机动车A3驾照,按驾校要求先行注销机动车C1驾照,并于2012年1月10日取得机动车A3驾照。张某在取得机动车A3驾照前驾驶C1驾照准驾的车辆的行为,不等于无照驾驶,更不能定论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时,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意即是指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扩大范围充其量解释为取得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持照人因故自己申请注销驾驶证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吊销或撤销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因此,张某认为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与事实不符。

张某还认为,其应驾校的要求注销机动车C1驾照,在培训期间其提高了驾驶技能,发生交通事故亦是由于吴某闯红灯所致,与其有无驾驶资格无必然关系。之所以如此规定无证驾驶免责条款,是因为无证驾驶增加了出险概率,增大了保险人的风险负担,张某通过机动车A3驾照培训,亦取得了大客车A3驾照,说明被申请人的风险负担并未因无证驾驶而增加,被申请人拒赔属于不当得利。

被申请人某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所谓驾驶资格是驾驶机动车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身份,我国法律规定,通常以下情况都被认定为无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机动车:1、无任何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即狭义的无证驾驶,属于最常见的情形,也是本案所属的情形;2、持有驾驶证件,但证件已超过有效期;3、持有驾驶证件且在有效期,但是丢失、毁损;4、持有驾驶证但是计分达到12分的;5、持有驾驶证但是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的;6、持有驾驶证但是准驾车型不符;7、持有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但是未能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以上情形均属于法律规定的无驾驶资格,均不得驾驶机动车。且交警已认定申请人张某是无证驾驶。所以按照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张某无证驾驶,被申请人不负赔偿责任。

仲裁庭裁决及理由

针对申请人张某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仲裁庭认为,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应采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基于行政管理职责所作的专业判断,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张某系无证驾驶,故张某认为其非系无证驾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针对张某认为其已通过机动车A3驾照培训,亦取得了大客车A3驾照,说明被申请人的风险负担并未因无证驾驶而增加,被申请人拒赔属于不当得利。仲裁庭认为,根据保险法理论,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保险人对由某种特定原因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称为事故原因免责。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由战争或军事冲突等造成的保险事故,都属于事故原因免责。该类事故中保险人如要获取责任免除,就必须证明某种特定的原因事实。第二种类型是对由一些特定形态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免责,被称作事故形态免责。譬如政府征用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就是典型的事故形态免责。第三种类型是保险人对在某种特定危险状态下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称为危险状态免责。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都属于危险状态免责。其特点是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该责任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之下,保险人可免除其保险责任,而无须证明保险事故是由该危险所产生的。换言之,特定的危险状态的存在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无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即属于典型的危险状态免责类型,只要查明张某属于无证驾驶,即可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而不问无证驾驶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申请人张某关于其无证驾驶并未增加出险概率,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故其要求被申请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赔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张某的仲裁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仲裁庭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