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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被咬伤 保险赔偿有分歧

发布时间:2016-01-19 10:30:14    作者:王小韦 王雨飞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例概况

据报道,今年1月10日,国内某游客赴泰国游玩,在驯蛇员帮助下,体验蛇园开办的“亲吻蟒蛇”游艺项目,试图亲吻蟒蛇的游客,不料被蟒蛇咬伤鼻子,送往医院救治,蛇园经营者向受伤游客赔偿约2.2万元。这是继骑象摔伤、与鳄鱼合影被咬等事件之后,又一起游客遭受用于商业表演用途的动物伤害事件,为此中国驻泰国大使馆专门向游客发布旅游安全提示。

无独有偶。在国内一些地方也有类似事件发生。例如,2014年8月浙江一家海洋世界的鳄鱼咬伤了游客的左臂,经营者支付了前期的治疗费用。至于被作为合影“道具”的老虎,咬伤游客的事件不乏其例。

经归纳,同类事件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直接 “肇事者”是经营机构的蟒蛇、鳄鱼等;二是游客主动参与,例如游客主动发起参与亲吻、合影等行为;三是商演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辅助行为,例如指导、协助等。

对于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事件,假设在保险覆盖的理想状态下,也就说经营机构投保了公共责任保险、受害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对于保险是否应当进行赔偿,存在颇多争议。

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众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都应当赔偿。主要理由:一是经营者有责任。经营者明知用于商演的蟒蛇、鳄鱼,虽经过驯化,但毕竟是动物,不能完全具有完全理解和配合驯化员和游客的优势和动作,经营者对于行为后果能够遇见,而自信能够避免,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承保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保险赔偿。二是遭受蟒蛇、鳄鱼袭击,出乎受伤者本意,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性、偶然性、不可预见性”特征。三是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补偿原理,即使在经营者已经向游客赔偿的情况下,意外伤害保险仍然应当支付赔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众责任保险应当赔偿,意外伤害保险不应当赔偿。公众责任保险应当赔偿,理由同上,不再赘述。之所以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不应赔偿,理由是游客亲吻蟒蛇、与鳄鱼合影,具有主观性,应当预料到蟒蛇、鳄鱼可能对行为发动侵袭,系故意所为,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为公众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都不应当赔偿。理由:一是游客与动物接触具有主观故意性,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来看,游客自身应当承担受伤的责任。二是经营者已对游客进行了赔偿,意外伤害保险不应重复理赔。

几点建议

保险行业作为风险管控的行业,行业责任就是围绕风险进行归集、分析、防范、化解。综合评判上述三种观点,在事件事实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是否使用保险赔偿之所以产生分歧观点,有三点原因:一是保险合同不完善。内容不够通俗易懂,甚至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二是销售过程存在瑕疵。销售人员为完成考核任务,往往忽视对保险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合同关键内容的解释宣导。三是风险防范不到位。结合上述蟒蛇咬伤亲吻游客案例,作为蛇园的经营者和具体的驯蛇员,对于蟒蛇咬伤游客的情形应当预料且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从被咬伤的游客来说,也存在风险防范不到位的情形,因为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对亲吻蟒蛇遭受咬伤具有预见性。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合同,进一步加强保险合同的通俗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议,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法官、律师、保险业界、学界和监管部门等部门人士公共参与,开展三项工作:1.加强理论研究。进一步明晰每一种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尽量用列举法进行表述。可以在条件成熟时,编撰理论性、实践性、司法性的教材。在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现对同一类事情的表述,学院派教授、保险高管和法官的表述完全不一致,不是语言表述的表面差异,而是实体内容的差异。2.建立示范文本。通过行业制定统一的示范文本,从源头上完成通俗化、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来看,各家保险公司的表述貌似大同小异,但是经过细心推敲,不难发现差异非常大。3.剖析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有不同的判决和解释,既不利于保险经营,也不利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妨有上述原班人士,进行经典案例剖析,反过来支持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性。通过保险合同的“三化”建设,可以有效避免理解分歧。

二是强化风控,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当前,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三种不良倾向:1.重价格、轻风险。在保险经营中,依赖价格、佣金手段开展业务竞争,轻视对于承保对象风险的识别,为了拓展业务甚至报出“自杀式价格”,或者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在中标后变相降低费率和扩充责任。结合上述案例,意外伤害保险经营竞争主要依赖高手续率,例如航意险等险种的手续费率达到80%。畸高的手续费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2.宽核保、严核赔。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对于承保标的物的风险状况,在承保前缺乏足够的了解,不清楚承保标的物的真实风险状况;出险后,在审核理赔资料中,严格审核,有时甚至通过理赔资料倒推理出承保前存在隐瞒风险状况的情形。3.重结果、轻过程。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平时对于承保标的物的风险不进行巡视,不下发整改意见书,而出险后对于索赔资料种类、质量提出前后不一致的要求。针对经营中存在的不良倾向,建议保险行业协会集行业之智慧,统一制定风险识别、防范、化解的方案和流程。

总之,通过案例剖析,试图引起保险公司提高经营能力,提高现实客户和潜在客户的风险意识,既提高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不必要的风险和痛苦,同时提高了保险行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