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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撞伤人,保险公司如何赔

发布时间:2015-11-26 10:58:02    作者:曾华明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一般来讲三者险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车辆发生意外或驾驶员操作不慎造成的,正常情况下都能得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车上人员上下车造成的人伤以及车上乘客盲目开门造成行人伤害等,对这类案件如何认定赔偿责任,是摆在保险公司面前比较棘手的问题。

案情简介

四川省某灌区管理单位自有川M×××越野车,2015年9月23日由本单位驾驶员毛某驾驶并搭载本单位员工李某,当该车正常停放于某餐厅外临时停车位内时,车内左后座乘车人李某未观察车外情况盲目打开车门,造成一骑自行车人吴某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员毛某停车时观察不周,对乘客开关门安全未尽提醒义务建议承担同等责任。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建议承担同等责任,第三者骑车人吴某无责。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向车辆所属单位要求赔偿,经调解灌区管理处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补偿、抢救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等66万余元,车辆单位赔偿后随即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被保险车辆保险险种有:交强险120000元,商业车损险340300元,车上人员(司机)50000元,车上人员(乘客)20000元/座,三者险500000元以及不计免赔等。

保险公司处理意见

收到被保险单位索赔请求后,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一是本案交警事故认定书对驾驶员的责任认定为建议承担同等责任,并非是明确认定驾驶员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二是根据保险公司事后调查核实,当时驾驶员停放的车辆完全是停放在停车线内,没有任何违章违法行为。交警依据一些模糊条款建议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是极其不严肃的,而驾驶员按照交警部门建议认可这个结果是对自己应当享有合法权益的放弃。所以依据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在交强险12.2万元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一是按照交警事故认定书,既然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承担责任,那么依据交强险条款其交强险12.2万元赔偿责任毫无疑问,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0%也没有问题;二是对于乘客同等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同等责任承担,因为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只要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承担交强险限额12.2万元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50%的赔偿责任,对于乘客50%的责任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其理由一是依据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只能承担被保险车辆合格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对于乘客违法违章或侵权造成的交通事故人伤责任,只能由乘客自己承担。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且该案已经按照这个意见进入理赔程序。其主要理由一是对于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问题,虽然是交警部门建议,但该认定驾驶员是认可了法律文书,其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无权否定;二是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驾驶员有责任,那么根据交强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相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12.2万元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50%的赔偿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三是对于乘客责任,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根据条款规定不应当承担。因为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是被保险车辆合法驾驶员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至于本案被保险单位承担了乘客责任部分,主要原因是该乘客为本单位人员,被侵权方向其车辆所有单位主张赔偿,车辆所有单位为息事宁人全额进行了赔偿,从法律角度仅仅是一种代受行为。而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所有人主张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几点建议

一是对于上述疑难特殊案件,保险公司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公平合理,千万不要凭主观想象办事。如按照第一种意见简单拒赔,一旦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败诉可能性不但很大,而且社会影响不好;二是必须严格依据保险合同办事,对保险条款应全面解读而不能简单理解,更不能随意扩大保险赔偿范围,如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是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其实如全面解读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不难发现,虽然保险责任合同约定从表面看是选择关系,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但是通过责任免除条款解读,其实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使用保险车辆是有严格限制的。如商业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中第五条第七款之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属于责任免除,应该讲保险公司对于乘客造成的责任拒赔是完全有合同依据的;三是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包括单位、驾驶员以及乘车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常识教育和汽车文明培养,在车辆行驶、停放过程中务必认真观察车外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关车门,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