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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如何防范风险

发布时间:2015-11-16 15:12:33    作者:李海博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壁虎互助创始人 李海博

从2015年初开始,以抗癌公社、e互助、壁虎互助等平台为代表的网络互助发展势头迅猛,目前已知互助平台有10家左右,会员总人数接近100万,得到了包括媒体、监管和市场的广泛关注,其中也包含一些担忧和关于风险的讨论。作为一种创新模式,必然有一个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完善的过程,而一种创新模式也常常伴随着各种争议和争论出现。我们希望这些讨论能够继续并深入下去,从而为大众更好地了解网络互助,为监管制定更准确的政策提供依据,从而推动市场良性、健康的发展。

一、网络互助的本质

网络互助是一种原始的保险形态与互联网的结合,简单可以描述为“小额保障+即收即付”制,属于Micro-Insurance范畴。网络互助平台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进行了两点创新:一是交换风险协议,类似于交互保险制度,即没有法人实体,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二是个体风险总额控制,例如单次互助金不超过若干元,从而避免了单个个体负担过重,并规避了偿付能力问题。而传统保险的确定期限、确定保额制度,要求较强系统化风险控制能力。

这种模式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上,并不特殊,其实就是保险的原始形态。其收费方式,相当于教课书上的“课赋制”,通俗的讲叫“即收即付”。但由于互联网的高效交互,大大提升了其扩展会员以及支付征收的效率,因此具有更强的活力和生命力。

网络互助与其他互联网金融创新类比,就是“众筹”、“P2P”与保险行业的结合,其基本理念和运作模型完全相同,社会效益非常突出,可以成为商业保险体系的有效补充。而其更加小额、分散的资金特征,以及非以利益追逐为目的的动机导向,使其风险完全可控。目前国家已经认可了众筹和P2P模式,网络互助如果正确引导,完全可以成为金融保险创新领域的全新典范。

二、网络互助与传统保险相比的优势与不足

(一)网络互助的优势

1.进入门槛低。理想状态下可以实现零预收,缴费方式灵活,降低加入者的财务负担,比商业保险有更大的“普惠”特征;

2.中间成本低。没有保险公司高昂的设立成本、运营成本和再保险成本,自觉选取了低风险概率的保障品类,从而可以实现去中间化,到目前为止是零附加费用;

3.具有自传播性。由于其本身不是公司与客户的单向关系,强调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加上其所提供的价值被广泛认可,具有自传播的口碑效应,而传统保险一般需要强力的营销支撑。

(二)网络互助的不足

1.赔付预期不稳定。由于不是客户向保险公司购买风险保障服务,按照目前的操作模式,其是否可以得到预期的互助金上限,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有效人数;

2.定价模式相对粗放。按照目前的互助模式,对于重大疾病类的年龄区别定价相对粗放,一般是以五年或十年作为一个区间段。这并不是由于互助平台缺乏精算能力,而是由于互联网对产品体验的简化需求,传统保险公司在电子商务渠道也经常按照年龄区间进行定价。

3.平台的公信力问题。由于网络互助平台一般载体为科技公司,缺乏监管和公信背书,因此容易遭到质疑。

4.可持续性问题。一般会员加入互助计划后,当小额预存耗尽或无预存模式下征集互助金,都存在征集效率、信息到达等问题,其可持续性存在问题。

三、网络互助平台的潜在风险

(一)资金管理风险

目前部分互助平台为保证互助金支付效率,进行了小额预收,一般为9元左右(壁虎互助平台没有进行预收)。尽管预收额很小,并有第三方托管,但仍然存在资金管理安全性的问题。

(二)道德风险问题

在出现互助事件后,如果平台运营者动机不纯,可能存在平台虚构互助事件套取资金的可能。

(三)互助纠纷问题

由于平台目前不在民法调节范畴,出现纠纷之后,会员可能无法处理。

四、风险的防范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资金管理问题的解决

第一个方案是将预存资金托管于商业保险公司(经过我们与商业保险公司沟通,这种操作是可能的),或参照P2P监管模式,托管于第三方银行监管账户。第二个方案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实现点对点支付,采取零预收,不设资金池的模式。

(二)道德风险与纠纷问题的解决

通过委托第三方TPA公司调查、信息透明公示、会员和外界媒体监督可以有效防范平台道德风险,同时通过会员自我仲裁模式可以有效化解纠纷疑难,这一点壁虎互助平台做了尝试,并得到了会员的广泛认可与支持。

(三)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结合

除前述所言,可以将互助纳入商业保险体系,委托商业保险进行资金管理和运营之外,还可以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进行相互补充。例如5万小额赔付由互助平台运营,会员可以实现基础保障;5万以上部分可以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公司产品,但因为有了5万的免赔额,同时又反向团购可以获得更大的价格优势,这样的组合方式将大大扩展保障覆盖面,节省客户成本。

五、关于监管的建议

网络互助作为新生事物,尽管还有待完善,但其本质是对现有保障体系的补充,即符合国家创业、创新的宏观倡导,也符合“新国十条”的导向。通过互联网高效的信息撮合能力,让低保障人群通过自助、互助的形式实现风险防范,并可以更好实现保障意识教育,间接为提升我国保险的深度和密度做出贡献,同时为商业保险与互联网的结合探索出新的道路。网络互助模式与“众筹”、“P2P”的基本模型和理念完全相同,但其社会效益更好,潜在风险更低并可控。因此,我们建议监管层对网络互助给予适度宽松的政策导向,从保护创新、防范风险的角度给予关注和指导。具体建议如下:

(一)对资金池行为加以限制

一是设定预收金额的上限,例如不得超过50元。这样的小额预存,即便是平台道德风险出现最坏情形,也不会产生类似P2P、信托和理财产品的的恶性事件。二是对资金托管方式给予导向,不得设立资金池,资金托管于第三方银行监管账户或商业保险公司。

(二)对互助事件调查机构进行约束

可要求为互助平台提供调查的机构具备资质,并向监管报备。

(三)对互助平台的宣传做出规范

要求互助平台在醒目位置提示与保险的区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对用户进行如实告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说明互助金上限是一种预期,而不是确定的给付金额

2、明确说明平台承担的责任是信息撮合,不是互助金给付的主体

3、明确区分网络互助与保险的区别,并不能替代保险

4、明确公示提供第三方调查的机构及其资质情况

(四)要求互助平台进行报备

时机成熟时,仿照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要求互助平台向保监会或行业协会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