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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最缺什么?

发布时间:2015-10-19 09:22:35    作者:禹晴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禹晴

保险业现在缺什么?本文想从内在的、主观的角度就保险业现在缺什么作一浅显的探讨。之所以选择这样的角度,是因为内在的、主观的不足,通过自身努力是可以弥补乃至解决的,而外在的、客观的不足,涉及因素很多,单靠行业自身解决,有时确是勉为其难。

一、缺少抓关键问题的能力

任何一个问题的产生,涉及的因素都是方方面面,但如果胡子眉毛一把抓,齐步走、往往事倍功半,不得要领。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擒贼先擒王”。

前段时间,恰逢“以房养老”试点政策出台一周年,媒体对试点一年来“以房养老”进展情况进行了密集报道,发现效果难如人意。媒体对原因进行了总结,包括子女不同意、老人难接受、产品很复杂、房价不确定等。这些原因都涉及需求端,但很少有人去分析为什么供给端只有幸福人寿一家公司推出了试点产品。在笔者看来,答案很简单,“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在存续期内是现金流出的,而目前保险公司都希望尽可能多地获取保费,也就是希望有更多的钱为我所用,而不是给出去更多的钱为别人所用,所以供给端很难有动力去推销“以房养老”产品。需求端面临重重阻力,供给端没有意愿、不积极,这个市场的冷清是必然的。

再看寿险高现价产品的退保风险问题。在这里,我们不讨论高现价产品的保障属性是应该多一些还是少一些,只把它当成一种理财产品看待,这也符合高现价产品在绝大多数客户心目中的定位。这样一来,决定退保的主要因素就是利率水平。只要利率处于下行通道,可以断言高现价产品的退保风险会稳定在一个平均水平,不会出现大幅或突然上升,因为在利率下行时,退保客户面临很大的再投资风险。反过来再看,高现价产品退保风险最大的时候应该就是在利率进入上行通道的时候,因为此时客户退保没有再投资风险,只会得到更高的回报率。而对于保险公司,一旦高现价产品退保水平出现大幅或突然上升,就会带来流动性风险。因此,只要我们对利率是下行还是上行有一个基本判断,对高现价产品退保风险的监管就可以游刃有余,没必要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关键时候出手就可以了。

上面两个例子是从金融角度讲抓关键问题。保险既具有一般的金融属性,又比一般的金融产品具有更强的法律属性。下面就从法律角度再举一个例子。近期,关于互联网专车保险的话题很热,但大多数都聚焦于私家车从事专车运营造成车辆危险程度提高,因此当乘客乘坐专车出险时,可能很难从专车的承保公司获得赔偿。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还有另一个方面,有可能使专车乘客面临更大的风险。

目前专车的运营模式有多种,其中一种较普遍的是所谓的“四方协议”模式,也就是专车挂靠在租车公司,专车司机挂靠在劳务公司,专车其实还是专车司机的私家车。乘客使用网络平台约租车时,由专车司机驾驶专车提供服务,网络平台既不是专车司机的雇佣方,也不是专车的所有方,只提供撮合服务。注意,此时专车乘客是专车的临时使用方和专车司机的临时雇佣方,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请见附注),乘客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专车损失的赔偿、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赔偿、以及可能的对专车司机的赔偿。而这个才是专车乘客面临的最大风险。所谓的专车保险创新,不解决这个问题,只关注让私家车按营运车辆投保,除了保险公司多收保费外,并没有帮助乘客从根本上解决面临的赔偿风险。

(附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抓主要问题,抓问题的核心和关键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就能看得透、想得明,无论是对防范风险,还是开展创新,都是大有好处,既不会盲动盲从,也不会贻误战机。

二、缺少密切联系客户的作风

笔者前段时间跟一家新设立的农业保险公司的总裁聊天。她对笔者讲,在公司筹建阶段,她带着经营团队深入田间地头,跟农民客户面对面接触,了解他们的农险需求。原来以为农险经营了这么多年,种植业和养殖业农险产品恐怕没有什么可创新的了,不玩点天气指数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这些高技术含量的东西,似乎想不出什么可创新的了。但跟农民的直接接触,改变了她的这一认识。仅就种植业这一最基础的农险领域,农民仍然有大量的未被满足的保障需求。于是,这家公司的种植业农险产品在传统产品保障责任的基础上,初期就先扩展了三项责任:一是未收割农作物农田火灾责任,承保作物已经成熟但还没收割时发生火灾的损失;二是旱灾灌溉补偿,传统产品只在发生旱灾造成作物损失时才给予补偿,这就容易造成道德风险,在旱灾发生时,农民有可能会权衡救灾的成本支出和放任造成全损时的保险补偿,选择不救灾以取得赔款,此项责任就是补偿农民为救灾而支出的灌溉成本;三是农作物倒伏责任,现在农村基本都是使用大型机械收割,如果此时发生已成熟作物倒伏,大型机械无法收割,农户可能需要花钱请人收割,而现在农村人力成本很高,但如果不进行人工收割,倒伏的已成熟作物就会全损,此项责任就是补偿人工收割的费用。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的高管,不是在会议室里高谈阔论,就是在饭桌上推杯换盏,有多少人愿意花时间去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呢?表面上看,在饭桌上好像也是在跟客户面对面接触,但实际上这里的客户根本代表不了真正的终端客户,跟他们再怎么面对面接触也无法了解终端客户的真正保险需求。我们如果连一点时间都舍不得分享给客户,去了解他们到底需要什么,又怎么能指望客户舍得花钱来买我们的产品呢?

三、缺少为我所用、敢想敢试的勇气

今年1月,保监会印发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从目前情况看,国内资本对此反应积极,但甚少听到外国资本对此有所行动。实际上,《办法》开辟了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又一条途径,特别是对于外国寿险公司而言更是意义重大。

外国寿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要么选择50%对50%的股权架构,要么就是选择参股(即股比低于50%)。但实践中,找到心意相合的中方合作伙伴很难。

而相互保险组织恰恰提供了一条新的市场准入之路。相互保险组织没有股权比例的概念,所以也就不存在50%对50%的限制,而且中国入世承诺中保险业的部分根本没有提及相互保险组织,因此也就不存在突破承诺的情况。同时,很多经营历史悠久的外国寿险公司最初都是从相互保险起步的,后来再逐步转为股份制公司,进而上市。因此,他们在相互保险经营管理上是有经验可资借鉴的。可以说,外国保险公司以相互保险组织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在经营上有经验,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为什么没有人去试呢?

当然,以这种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在审批阶段肯定是会很艰难的,因为中资发起的相互保险组织尚未有新批筹的,监管机关怎么可能先批筹外资的呢?但引用马云的话说,“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想一想、试一试,递交个申请,花不了多少钱,万一成了呢!

保监会最近几年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在笔者看来,每一项政策拿出来,都可以做一篇文章,都可能开创出一片蓝海,实现差异化竞争。好政策摆在那里,我们只要看准了,想明白了,为什么不为我所用呢?“用好用足政策”这句话并没有过时呀?关键是我们少了一股子敢想敢试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