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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险困局还得靠大农业

发布时间:2015-09-21 09:35:14    作者:朱俊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既要求保险公司细分市场,开发专门针对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专属产品,又要求提高保障水平,适应现代农业进入生产高成本时代的要求。同时,现代农业发展可以推动适度规模化经营,这又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奠定了基础。国内的保险业正在为促进农业保险与现代农业发展的互动进行积极探索。

一、以农业保险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发展现代农业是新时期加快推进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现代农业发展的内生需求驱动以及政策引导的共同作用下,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有318万户,家庭农场87.7万家,农民合作社128.9万家,龙头企业12万多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

农业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多元化发展使得现代农业与新型经营主体经营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需要构建现代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农业保险则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是世界各国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普遍制度安排。现代农业对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首先,细分市场,开发针对性的专属产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越来越广泛地采用现代化的生产组织形式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努力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工艺过程的科学化、农工商经营的一体化以及农业的产业化等。这需要农业保险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方式变革的特点,进行有效的市场细分,开发满足其需求特点的专属性产品。

其次,提高保障水平,适应农业进入生产高成本时代的要求。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新型经营主体越来越多地应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机械化操作,大量设备投入的成本不断提高。同时,随着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逆转,人工成本也在不断攀升。可见,我国农业发展已到了一个转折关口:劳动成本等直接生产成本推动了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增加,农业进入高成本时代。这就要求农业保险提高保障水平,适应新型经营主体高投入、高成本的要求。

(二)传统农业保险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自2007年开始实施财政补贴保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农村社会稳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传统的农业保险主要着眼于高度分散化的小农经营,不能适应现代农业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单一、没有差异化,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多层次的风险管理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表现出不同于传统小农户经营的特点,但一直以来却没有针对它们的专属产品。二是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规模化经营主体的保障需求。传统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较低,甚至难以覆盖种植业的物化成本,不能适应现代农业高成本、高投入的生产特点。三是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较窄,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需求。

可见,现行基于传统农户设计的保险产品不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从而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壮大。因此,农业保险只有全面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才能更好地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三)以农业保险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正在服务现代农业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一批保险公司正通过扎实的田野调查,掌握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新特点、新风险和新需求,通过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超越了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额”的局限,提高保障程度,扩大保障范围,有效适应了新型经营主体转嫁大规模和高投入生产方式下面临较高风险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这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

例如,近期成立的中原农业保险公司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植业创新产品就是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扩展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险金额水平。

二、现代农业发展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提供了条件

(一)农业保险原有的经营模式面临两难困境

我国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主要借助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开展业务。这种公私合作制既实现了政府责任的回归,又充分利用了保险公司现有的组织资源,这种制度上的优势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但由于制度环境的不完善,目前农业保险原有的经营模式已经处于两难困境中:一方面,依赖于行政的强力推动,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相对较低,但由于保险公司对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农险中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控制力,这种低成本很大程度上是以较大的违规为代价的,已经对农业保险声誉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注定难以持续。另一方面,如果农业保险不依赖于行政的强力推动,则必然会遭遇交易成本太高的难题。与西方一些国家大规模农场经营不同,中国农村地域分散,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的比例还比较高,组织化程度低,这些都给保险公司的销售与理赔都带来巨大的挑战。

为了摆脱农业保险原有经营模式的困境,必须创新机制,有效降低销售、定损与赔付环节的高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供给效率,实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而这需要商业模式的创新,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结合现代农业发展,将农业保险的目标对象主要定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使得规模化成为农业保险成功运行的重要条件。

(二)现代农业发展为农业保险探索新的经营模式提供条件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着市场化风险分散机制与传统农户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交易成本高的矛盾,但现代农业的发展正在逐步改变上述局面。现代农业发展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这就为探索农业保险创新经营模式与摆脱目前的两难困境创造了发展条件和契机。

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户才会真正产生农业保险需求。随着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种植面积和规模的扩大,劳动和资本投入的增加,自然灾害的不利冲击将直接影响到其收入的稳定性,其对农业保险的参保动机强烈,预期收益也更高,有效需求更大。规模化经营不仅使得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增强,增加了农业保险需求,而且也提高了农户的支付能力。另外,规模化经营的信息透明度和对称性也大大提高,可以有效减少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这些都化解了农业保险供给的很多难题。可见,促进新型经营主体适度规模化与现代农业发展,是农业保险成功运行的重要条件。

事实上,农业保险经营相对成功地国家或地区,其现代农业发展的程度往往比较高,经营规模比较大。原因在于,规模化经营的需求更高,同时交易成本更低。比如,美国是目前全球最发达的农业保险市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农场的规模相对较大,商品化程度高。美国农场数量从1935年681万家下降到目前的200万家,农场的平均规模从1950年213英亩上升至450英亩。不仅发达国家如此,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也表明,现代农业更适合农业保险这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比如,菲律宾是欠发达国家中为数不多较成功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菲律宾之所以取得成功很重要的条件是菲律宾的农业规模化程度在欠发达国家中领先,而且政府在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时重点支持规模化经营的农户。实际上,自1898年美国从西班牙手中接管菲律宾后,菲律宾就师从美国走农业现代化之路,土地向农场集中,农业规模化不断提升。1978年菲律宾政府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先选择从规模相对较大的7万个水稻生产农场和7.5万个玉米生产农场开始。

三、优化农业保险促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环境

虽然农业保险与促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二者之间可以双向互动,但目前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农业保险的发展与促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为了进一步支持农业保险的各种创新,鼓励其在促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以及创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方面的积极探索,财政与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优化保费补贴政策

一是要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以促进农业保险服务于农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目前中央财政主要对大宗作物保成本的传统“低保费、低保额”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这样,对于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其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超过现有传统产品部分的保费将得不到中央财政的补贴。为了促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对于农业保险的更高的风险保障要求,中央财政要适时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高保障创新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是保费补贴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倾斜。目前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实行统一补贴政策,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的种植规模相挂钩。这种补贴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与促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导向是相悖的。目前的保费补贴政策并没有体现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政策导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商品化率高,为国家粮食稳定的贡献大,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理应向其倾斜。因此,有必要改变统一的保费补贴政策,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完善与优化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即将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的种植规模结合起来,重点补贴农业规模化生产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

(二)完善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护机制

促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需要农业保险行业的不断创新。在这方面,美国农业保险新产品开发管理体制尤其值得借鉴。联邦农作物保险的新产品开发权原先集中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障法案》进一步扩大了私人部门在联邦农作物保险中的作用,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产品的开发和研究;允许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RMA)就新产品的研发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和建立伙伴关系。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向新产品核准委员会递交建议书。新产品一旦被核准委员会核准,除了新产品试点可获得保费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外,还给予商业保险公司研发运用费用补偿。三年后,保险公司可选择保留新产品所有权,经新产品核准委员会批准向使用该产品的其他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可以选择把新产品移交给RMA,RMA给予一次性补偿。建议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与开发的激励机制与产权保护机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促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