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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相互保险重焕活力?

发布时间:2015-09-07 10:49:40    作者:周俊所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国联人寿产品精算部 周俊所

近期,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理念的相互保险迅速崛起,激起行业内层层巨浪,“壁虎互助”、“抗癌公社”、“e互助”、“互助家”等互助组织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使得人们由衷地惊讶:“原来保险可以这样做!” 互助保险,即相互保险,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保险的起源就来自相互保险,而我国因种种原因未能发展起来。那么,这种最原始的保险形式为什么重新流行起来?这是“互联网+”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带来的收获。

相互保险中国路

在国内,相互保险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1995 年颁布的《保险法》,经两次修改,但始终没有明确承认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只有在各地农业、渔业等部门零星设立的相互保险试点。2005年保监会在黑龙江设立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随后推广试点,但至今未成规模。2015年1月,保监会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自此,各类机构在申请成立相互保险公司方面跃跃欲试。而在国外的保险史上,互助保险起源很早,是最原始的保险形态,海上保险的起源即为互助保险的模式。1756年世界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在英国出现,随后的两百多年,相互保险由成长到成熟。到20世纪末,一些大型的相互保险公司转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得相互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

“互联网+”重燃相互保险之火

一种商业的模式由盛至衰,是一个正常的商业周期。然而“互联网+”的介入,为什么又使得相互保险“死灰复燃”?尤其是在长期无相互保险土壤的中国保险市场。当然这是“互联网+”的优势与传统相互保险的劣势中和反应带来的时代产物。传统模式的相互保险受到行政审批、人数有限、区域限制、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导致透明度低、公平性差,最终导致风险管理能力差、长期亏损,必须依靠政策补贴才能勉强维持运行。那么,“互联网+”下的相互保险的机遇在哪里?

首先,“互联网+”与相互保险在服务对象上是一致的,这为互助保险的新起点奠定了很好的基石。“互联网+”主要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大部分普通人群的需求,关注的是“长尾”人群。这一点上与相互保险的服务对象是完全一致的,纵观国内外的相互保险一般都集中在农业、渔业等领域,惠及的人群多数为社会底层人员。

其次,“互联网+”的重要特点是“大数据化”、“全球化”,能以极短时间获取多维度的跨区域的海量客户数据信息。这也非常符合相互保险的要求。保险的运作原理就是“大数法则”,就是需要海量的统计对象,才能较精确地统计出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的额度,相互保险也是如此。

再次,“互联网+”在运作模式上非常贴切相互保险的特点,强调买卖双方的互动。“互联网+”平台上运作的产品,往往让客户参与到产品的研发、改善、体验、监督等环节中,形成“质量优先,价值导向,共同成长”的产品新思维。而相互保险的每个会员即为股东,买卖双方本为一体,每个会员会时刻关注自己的产品及各种服务,并主动要求通过第三方公证、法律、信息披露等手段来监督相互保险组织运作的公平、合理。这一切都源自“互联网+”的思维模式和技术水平,而传统模式下的相互保险是无法做到的。

最后,“互联网+”与相互保险在文化宗旨上一致的。马云在一次演讲中提到:“互联网已由IT时代向DT时代过渡,DT技术是利他主义,相信别人要比你重要,帮助别人成功,才会成功自己。”这与相互保险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经营理念不谋而合。从这一点上看,两者“志”已同,那么“道”必合。

综上所述,笔者相信在未来的十几年里,“互联网+”下的相互保险必将以迅速崛起之势占领我国保险市场一定的份额,改变现有市场结构。“互联网+”背景下的相互保险将以崭新的姿态站立在保险行业风头浪尖上,抓住历史的机遇崛起。然而,相互保险的很多问题急待解决,如从法律上讲,相互保险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的合作社,而非公司,不适用公司法,显然将成为管理上的最大障碍。由此带来的问题,如不存在注册资本,而只有会员会费,工商部门如何登记?税务部门是否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在资金的运用上,由于人合性和封闭性,其募集资金的渠道和范围都要小得多,且资金的运作效率也较低等。在此,监管部门也正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制度来完善相互保险的运作机制,助推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