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上)

发布时间:2015-08-06 10:38:17    作者:葛朝阳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已经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本文从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车险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车辆领域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等五个方面简析目前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旨在为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建言献策。

□葛朝阳

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仅为保险诈骗犯罪的一大类型,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大国来临,车险已成为商业财险公司的龙头险种,车险保费收入已占到各家财险公司全险种保费收入80%以上,由于车险社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经营财险的财险公司尤为重要,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也越来越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原因在于:一是车险蓬勃发展才是近二十年来,时间较短,在车险欺诈犯罪方面,取得和积累的案例和司法经验还不多;二是虽然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但是机动车辆保险这一经济领域对法律工作者来说仍非法学研究的热点,法律工作者对这一领域涉足不深。同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从业人员由于不具备丰富的法律学识,虽然从事丰富复杂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工作,但是不能进行系统性、合法理的总结和提炼,升华到法学理论层面。有感于此,笔者对部分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简析如下:

一、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

1.违法犯罪主体多样,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或保险事故中受害、受损的第三者,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而损失金额较大的涉及车辆碰撞的案件多为汽车修理业内人员所为。2.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被保险人、投保人大多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致使道德失衡,诱发道德风险,骗取保险赔款;而受损的第三者多因被保险人侵权,认为侵权人应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损失程度;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利用与客户的修理合同关系,人为扩大保险损失或精心策划、制造虚假保险事故,通过财险公司理赔,非法获取维修利润。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

1.实施先出险、后投保或后加保其他以前未投保险种行为,骗取保险赔款的;2.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搭车看病,骗取保险赔款的;3.移花接木,假借他人牌照,故意造成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认定错误,骗取保险赔款的;4.隐瞒事实,伪造事故现场,谎称保险责任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5.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赔款,骗取保险赔款的;6.保险车辆私下转让或因民事、经济纠纷被利害关系人占有,而以全车被盗抢为由骗取保险赔款的;7.空车套贷,空车投保,诈骗银行贷款,恶意向保险人转嫁贷款风险的;8.通过处理人伤的案件的“黄牛党”,故意夸大人身损害程度,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欺骗司法审判机关,骗取保险赔款的;9.利用财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对实施保险诈骗的车辆在多家财险公司重复投保商业车险,违反损失补偿原则,以同一事故、同一损失向多家财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赔款的。

三、车险领域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

1.存有欺诈可能的客户在保险标的选择上多选择老旧进口车型,在承保时故意不告知保险标的实际交易价格,利用展业人员多收保费的心理,故意以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交易价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金额投保。一种方法是在一年保险期内故意制造多起保险事故,在材料费上做文章,取得多次保险赔款,积小赢为大赢。另一种方法是故意制造保险标的全损事故,利用出险时实际价值难以确定这一制约因素,通过谈判、诉讼手段,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2.在作案险种上,从过去的多选择车损险作案转化为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作案。如保险诈骗犯罪分子可选择一台老旧货车为保险标的物,故意伪造多起该老旧货车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双车碰撞或多车碰撞保险事故,利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多次赔付后,责任限额不变的特点,在该老旧货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索赔,获取保险赔款。

3.在办理保险时往往采用挂靠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上掩盖保险标的的归属,少缴保险费;同时,出险后,让保险人认为保险标的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车辆,而放松警觉,导致欺诈容易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