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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无证驾驶出事故 车主被判负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5-06-16 10:45:23    作者:胡剑雄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浙江海盐的俞某虽没有驾驶证,但却经常无证驾驶。2015年3月10日,俞某为了接女儿放学,便向朋友沈某借了辆摩托车。不想,在途经海盐城区一个三岔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项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俞某和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海盐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项某人身损害18560元。事后,该公司向沈某、俞某追偿未果。为此,将此案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沈某和俞某履行赔偿责任。但俞某认为,事故认定其与项某负同等责任;沈某则认为,当时驾车的不是自己,因此事故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7日判决被告俞某支付海盐人保财险18560元,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俞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主张追偿,法院应予支持。车主沈某将摩托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俞某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