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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二人遇车祸双双致残

收入无法证明误工费主张受限

发布时间:2015-05-07 10:56:23    作者:胡剑雄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日,浙江海盐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诉讼案件,因原告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材料,故其误工费的赔偿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回放

张某是泥水工人,侄子是水电工人,平时叔侄二人搭档,一起招揽装修生意。虽然都只是承接农家小户家庭内部的装修,但是两人都有一门好手艺,远近闻名,做得多自然赚得多,两人常常月收入过万。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9月,叔侄二人同乘一辆摩托车去东家做装修,却在途中不幸与一辆货车发生了碰撞。叔侄二人都受了伤,花去大把医药费不说,经鉴定机构鉴定,两人都构成了十级伤残。

为主张赔偿,今年年初,张氏叔侄先后将货车司机及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海盐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这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张氏叔侄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每日300元的误工费过高,不同意赔偿张氏叔侄关于误工费的请求。

承办法官向张氏叔侄释明,误工费的举证责任在于受害者一方,即叔侄俩要想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但张氏叔侄提交不出足以采信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二原告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作出让步,放弃了部分误工费的主张,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有权主张误工费,但是误工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于受害者一方。本案中,张氏叔侄的收入可能真如二人所言,但是二人不能举证证明收入状况,在主张权利之时,难免会受到限制。

现实生活中,因受害人举证不能导致误工费受阻的情况比较普遍。为维护自身权益,公民自身首先要有权利意识,要到正规企业务工,要求与企业一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为自己缴纳社保,能够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固定工资收入的尽量要求企业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只有日常生活中重视自身权益维护,重视证据的收集,才能在遇到纠纷诉讼时及时有效地举证,使正当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