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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独自驾车上高速肇事 保险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5-03-11 10:16:58    作者:张景卫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如果车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判决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不承担车损赔偿责任。

□张景卫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六十五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而如果车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本文结合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近期处理的一起诉讼赔案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7日,车主金某将其自有的渝G×××××号车向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2014年 11月15日,驾驶人刘某独自驾驶渝G×××××号车由重庆市南川区上了包茂高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刘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公路护栏发生擦剐,造成车辆损失(修理费8000元)及三者道路护栏受损(确定损失400元)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核实,刘某初次取得驾驶证的日期为2014年10月17日,实习期至2015年10月16日。车主金某将修理费和三者护栏损失费用交纳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对事故造成的三者护栏损失4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进行了赔付,而对本车损失8000元因不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和符合免责范围予以拒赔。金某对保险公司拒赔不服,于2015年1月13日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重庆市南川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本车修理费 8000元。

原被告观点和法院判决情况

原告金某认为,其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其理由是:

第一,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而该格式合同中第六条第八款“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规定属于免责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力。而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未向金某作出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刘某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四条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适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中的“合法驾驶人”资格,而保险公司予以拒赔的依据之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虽然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但该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属于部门规章,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原告的车损赔偿,其抗辩理由是:

第一,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只有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所谓“合法驾驶人”是指非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禁止的驾驶人,不能只狭义地理解为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禁止的驾驶人。因为相关部门规章是属于国家对某一领域的专门性规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具有法律授权的属性,只要该行为违反了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同样是属于不合法的。

第二,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六条第八款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该条款虽然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但是原告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仅向其进行了重点提示,还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金某也对投保单中的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予以签字认可。同时保险公司又专门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进行摘录形成免责事项提示书,金某对该免责提示书进行了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的义务。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并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车辆交给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即被保险人一方违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本案中,无论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上看还是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上看,其约定是清楚明确而没有歧义的;而从保险公司举证的证据上看,保险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原告也分别在投保单和免责事项提示书中签字认可了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故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实际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实习期内不能独自驾车上高速后,各大保险主体均出现了大量的类似赔与不赔的保险纠纷。而保险公司不仅商业车辆损失保险对此类事故予以拒赔,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条款也都对此有明确约定,都对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肇事发生损失予以拒赔。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发现,只要保险公司承保时提示说明义务履行到位,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完善,就能够理直气壮的拒赔,减轻保险公司本不该有的赔偿责任,也让这些无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人吸取相应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