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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未驾车 同样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5-03-11 10:02:4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张先生咨询:两个月前的一个傍晚,我的好友孙某来到我家里,要我帮他出趟车取回在家电修理部修好的电视机。当时因我家里有急事要办,便问他自己能不能开车,孙某说自己虽然还没有驾照,但开车是没有问题的,于是我便把我家的汽车借给孙某使用。谁知在孙某取到电视机返回家的途中,将一行人撞成重伤。交警部门在勘验事故现场后认定,由孙某承担全部责任。但不久前,受害方的当事人却诉讼至法院,不但要求孙某承担责任,同时还要求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问:交通事故是孙某造成的,交警部门也对其作出责任认定。车虽然是我的,交通事故并非我所造成,难道还需要我承担赔偿责任吗?

吉林律师程文华答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张先生在明知孙某并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给孙某驾驶,有明显过错,对这起交通事故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张先生将车辆交给孙某驾驶,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是要受到侵权责任追究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警示:现在私家用车虽然越来越多,却并未人人拥有。当有人向你借用车辆时,车主千万不要因碍于友情,碍于面子,一借了之。对那些不应该驾驶车辆的人要勇于拒绝,该不借时就不借,以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烦。这既是为个人负责,也是为他人负责,更是为交通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