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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险诉调对接:创新程序为民生

发布时间:2015-03-05 10:33:48    作者:记者 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春节前夕,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张某在劳务输出至非洲安哥拉从事砖瓦建筑工作期间因被蚊虫叮咬患疟疾身故,承保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不是意外伤害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遭到拒赔后的张某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下称:北铁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情的基础上,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保险行业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在调解员“情、理、法”并重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终获圆满解决。

实际上,这只是北京市诉调对接机制的一个缩影。2014年,北铁法院共委托、委派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北京保协)调解案件73件,占北铁法院今年保险纠纷受理案件量的9.7%,现场调解成功21件,无一例调解申请强制执行,也无一起上访或投诉。

自2013年12月21日北铁法院开始全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所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起,北京市70%以上的保险纠纷案件开始由北铁法院院受理。

“我们的保险案件审判经验并不丰富。” 北铁法院民庭副厅长于春华说。为此,北铁法院民庭积极走访调研,在综合考察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在北京地区运行的历史与经验后,发现这一机制可最大程度的化解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优,经过与北京保协的充分磋商,于2014年1月15日起正式建立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由六位负责审理保险案件的法官和北京保协调解办成员共同构成的诉调对接工作组也正式成立。

程序的创新优化和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制度的效果,法院和协会双方通过对既往经验的继承和对近期实践工作的不断总结,围绕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处理流程,逐渐摸索出一套以立案前委派调解为先导、立案后委托调解为中心、调解后司法确认为保障的最富实效的创新型对接程序。

随着北京诉调对接程序的不断完善,行业认知度不断提升,保险纠纷当事人开始主动寻求行业调解组织的帮助,使得一批案件无须进入诉讼程序即能得到化解,实现了对保险纠纷的分流作用,重大纠纷隐患也都得到了稳妥化解,同时,通过诉调对接平台功能的拓展,有效地规范了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2014年北京保协调解的案件整体呈现出一降一升的趋势。”北京保协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郑明娟表示,一方面由于行业对合规经营越来越重视,保险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了一部分纠纷,所以2014年调解案件数量小有下降。但另一方面,案件的调解难度却明显升高,案件情况更加复杂,对于调解员专业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诉调对接机制中与法院积极而良好的沟通就非常重要。”郑明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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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诉调对接流程

(一)立案前委派调解

1.北铁法院将北京保协的诉调对接宣传折页摆放在立案大厅,向当事人提供行业调解的流程和信息。当事人可自行选择由北京保协进行诉前调解;立案法官也会将部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或存在涉诉信访可能性的案件委派北京保协进行调解(程序①和③)。

2.北京保协接受当事人选择或委派调解后,会在第一时间与另一方当事人(通常为保险公司)联系:如其同意调解,则适用《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开始纠纷调解工作;如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退回委派并告知申请立案人可以继续行使起诉权(程序④和⑤),这一程序的期限最多不超过7日。

3.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要求另一方自行履约或者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另一方当事人自行履约的,由北京保协将调解结果和履约情况告知法院(程序⑥);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程序⑩)。

(二)立案后委托调解

1.经过立案程序进入民事审判庭的案件,承办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北京保协进行调解(程序②)。案件开庭前,法官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委托北京保协进行调解;对于案情复杂、争议数额大等诉前、庭前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法院可邀请北京保协的调解员先行旁听,再参与庭审阶段的调解工作,审中配合调解;如遇到情况比较特殊的案件,为避免因判决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后果,法院可在宣判前再次邀请北京保协进行调解。

2.立案后委托北京保协独立进行调解的案件,由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载明委托调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交由北京保协进行案件调解工作。立案后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20日。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纠纷确有调解可能的,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可以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日;在委托期限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北京保协出具《退回委托函》,并载明双方争议焦点和各方调解意见,为法官继续审理提供方便(程序⑦);

3.由北京保协独立调解的案件,如能在委托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北京保协会及时告知法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程序⑧);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由北铁法院依法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程序⑨);

4.立案前经过委派调解未成功的案件,若双方争议较大,原则上立案后不再进行委托调解,避免因诉讼拖延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