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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报案有蹊跷 层层剥茧识骗保

发布时间:2015-02-11 11:15:14    作者:王帅 李丹 李敬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4年6月17日15时,永安保险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接到王某报案,称其在大连开发区罗文地下二层停车场倒车时将正在梯子上作业的谢某撞伤。

查勘员对事故展开了调查,王某称他到医院得知伤者伤情较重后,立即向交警部门及永安保险报案。大连开发区交警大队为此出具的事故裁定书,则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永安保险查明,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5月5日14时10分,王某是6月17日才向永安保险报案,拖延报案40余天,而此时伤者谢某早已于5月16日出院,造成永安保险无法获取原始状态的现场查勘证据。

查勘员在认真梳理该案全部资料及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时,发现以下疑点:

1.事故时间为2014年5月5日14时10分,就诊时间为18时5分。本案伤者谢某称事发3小时后,实在忍不住疼痛,才联系驾驶员王某前往医院就医。而按照常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通常惯例是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送伤者就医、协商私了等,而本案驾驶员王某却在3个小时期间无动于衷,不合常理。

2.在询问伤者谢某所在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时,谢某竟一问三不知。询问谢某被聘用经过,谢某称工作是经于某介绍的,而于某电话号码遗失无法联系。在调取的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记载则显示谢某入院联系人为于某,且留存于某多一位数字的手机号码。此外,其中登记的于某身份证年龄与谢某差距较大,疑为于某为谢某办理入院手续慌乱中误留自己身份证使然。

另一案卷材料则显示,在由大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谢某出具的一份收入证明上,单位地址和谢某的月工资收入等都赫然在上,与谢某本人所述产生矛盾。

3.询问中王某与谢某均表示事故前双方互不认识。而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入院记录记载,医生在询问谢某个人既往病史时,陈述人签名为王某而非谢某,与患者关系处填写为哥哥,而非谢某本人,不合常理。永安保险相关人员与谢某和于某接触中发现二人彼此十分熟络默契,可疑性明显。

4.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报案人王某称被保险人罗某与其系夫妻关系,双方同意将赔款支付到罗某账户上。而永安保险在得知被保险人尚未向伤者支付全部赔款时,遂依据保险法要求被保险人将赔款直接支付给伤者谢某,王和罗表示同意。

此外,鉴于谢某现年刚满16岁尚未成年,永安保险责成谢某监护人即其父母在赔款协议书上签字。令人费解的是,此时王某不惜远途跋涉亲自开车前往谢某父母居住地的辽宁铁岭昌图县进行签字,而类似人伤事故常理下多由伤者本人签字即可。而在分别询问中,王某称谢某同意把王某为谢某垫付的4万元住院费返还给王某。而谢某则称他已收取了全部赔款,没有垫付款一说。

5.查勘员在多次与王某、谢某接触时发现,王某和被保险人罗某总是形影不离地“看护”着谢某。并极力阻止谢某回答永安保险调查人员的询问。至此,永安保险认为本案存在重大骗保嫌疑,遂请公安局刑警大队介入调查。

经公安刑警调查,事实真相得以还原——谢某在大连一个建筑工地摔伤住院,因一时无法承受大额住院费负担,经所谓朋友“点拨”,就打起了保险公司的“馊主意”——即编造情节将工伤事故编造成一起机动车保险意外事故,进而达到骗取保险费转嫁工地和个人损失的目的。

在永安保险公司保险事故调查员确凿的调查证据面前及公安刑警介入的威慑下,谢某及王某不得不放弃了索赔……这正是“车险报案有蹊跷,层层剥茧识骗保,防范风险拧紧弦,移花接木枉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