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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十条”带来保险纠纷解决新思路

发布时间:2014-08-21 10:03:32    作者:周小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应不断扩大业外调解员的比例

据笔者了解,截至2013年6月,陕西省保险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员已达315名,其中业外调解员44名,占比14%。除业外调解员,就是公司调解员,而公司调解员均是从在陕各保险公司法务、核保核赔及客服岗位人员中优选产生。业外调解员占比过低,大量公司调解员的存在,会让作为被保险人的一方对于调解组织以及调解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降低其选择调解程序处理纠纷的积极性。

3.提高调解组织认知度的建议

保险纠纷调解机制作为一个新事物,出现时间不长。如何让社会公众知道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是最基础的问题。对于提高保险纠纷调解组织的认知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保险公司在接受报案后知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等联系方式后,通过保险公司的短号客服电话统一发送信息,告知事故相关人员保险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是调解,调解组织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办公地点、如何申请调解等信息。

(2)调解组织主动出击,要求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一定期限尚未结案的赔案进行信息汇总,由调解组织出面联系案件相关人员,阐明调解组织的立场和处理规则,供其选择。

4.充分落实“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诉调对接通知》提出:“试点地区法院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的相关规定,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从《诉调对接通知》上述内容看,诉调对接可以采用的方式有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

立案前委派调解。在法院就保险纠纷立案前,告知当事人纠纷可以进行诉前委派调解,调解组织为谁。当事人各方在调解组织主持下就纠纷调解后可达成调解协议,争议解决。此为诉讼前调解。

立案后委托调解。法院就保险纠纷立案后,告知各方当事人纠纷可以委托调解,由法院给调解组织出具委托书,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此为诉讼中调解。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工作并未开展,因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立案,法院多没有告知调解机制。调解组织所在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管机构,应就此项工作相关细节问题尽快和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使得“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落到实处,使当事人直接受益。

三、保险公司应注重新产品开发,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新国十条”提出: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

日前,笔者担任保险顾问的某工程公司承接一海外的码头建设项目,业主方要求对于工程质量进行投保,以防止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潜在缺陷导致的损失。笔者就此和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均提出因未有该产品而无法承保。后经查阅资料,法国、西班牙和日本有开展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业务,该项业务是以建筑物由于各种原因存在潜在缺陷,导致其在使用期间发生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以工程质量作为保险对象。随着经济发展,结合市场需求,向市场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新产品,仍需保险业内同仁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