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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属无证驾驶

发布时间:2014-07-29 11:48:40    作者:陈志武 陈玉润 本报特约记者 沈耀胜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9日19时17分标的车由叶某(持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车上乘坐郑某,沿宁上高速由福建南平建阳往宁德方向行驶至某隧道出口处,碰撞道路左侧活动护栏及波形防护栏,造成叶某受伤、标的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叶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6月,被保险人持相关索赔单证,向人保财险宁德市分公司主张赔偿。依据“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人员责任险”合同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七款的约定,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持有武警部队车辆驾驶证,不属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遂发出拒赔通知书。2013年8月30日,被保险人林某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之诉,要求人保财险宁德市分公司赔偿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路产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各项损失199863.00元。


                           康家语/制图

争议焦点

1.原告即被保险人主张其未在投保单上签字,说明保险人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2.驾驶员叶某持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庭审经过

针对原告的诉求,保险公司认为:

1.驾驶员叶某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应认定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免责范畴,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然而本案原告车辆的驾驶员叶某并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地方驾驶证,且该法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公安部公交管(2003)17号《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因此,叶某持武警部队驾照驾驶地方车辆,当属无证驾驶。

3.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无证驾驶、未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均属于免责范畴。

4.原告丈夫郜某在保单和投保理赔提示书上的代签行为,属于表见代理。郜某在代签保险合同时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保险车辆系原告与其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保险人作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原告丈夫郜某有代理权,且保险人承保行为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其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5.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相对应的保险条款交付给原告丈夫郜某,并对免责条款做出重要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表现形式如下:(1)投保单正本投保人声明栏中明确记载:“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 郜某在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结合《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因此,郜在声明栏签字确认的内容足以证明保险人已经向原告提供了保险条款,也对免责条款作了明确说明;(2)保险人做出重要提示:首先,原告自行承认免责条款字体有别于其他字体,并起到表面和形式作用。另外,从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可以明确,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部分的字体已经进行加黑加粗,投保人一看一目了然,明显有别于其他条款内容,符合《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而且投保理赔提示书也将免责范围列为注意事项。上述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对免责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3)保险人对无证驾驶等概念已做解释说明。从保单正本投保人声明中由原告丈夫签字确认的内容表明,原告丈夫对免责条款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且原告丈夫作为人民教师完全有能力理解上述条文规定。所以这足以说明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部分已对投保人进行了解释。

6.关于路产损失系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畴。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无证驾驶和依照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均属于保险免责范围。

法院判决

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人保财险宁德市分公司的抗辩,并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丈夫郜某以原告林某的名义与保险人人保财险霞浦支公司订立车辆保险合同,郜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人向原告代理人郜某提供了保险条款,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合同的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原告主张保险人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叶某持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属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商业险约定的免责范围,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林某不服,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属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商业险约定的免责范围。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真实性的判断在案件的处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只是原则性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要真实签名,并未涉及代理人签名的法律后果,本案正是通过充分论述投保人签名真实性的关键点进行研判,在应诉过程中结合保险人夫妻关系之间存在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为由,论证了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属于善意行为,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采取字体加黑加粗和书写告知的方式对合同的免责条款做了提示,免责条款生效;同时,基于被保险人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夫妻任何一方的签字均符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确认的意思表示,其表见代理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观点,一、二审法院一致确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与真实性,并最终支持保险人的答辩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