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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单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14-03-06 13:17:28    作者:王金玲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销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业务拓展形式和营销手段,电子保单应运而生。电子保单是借助电子签名软件和企业数字证书,以电子文书形式替代传统纸质保单,实现保险产品线上交易的现代化保险契约。

网销环境的特殊性使电子保单存在着许多有别于传统纸质保单的特点,也引发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其中,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如何履行说明义务就是其中之一。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为网络保险无法进行面对面的解释,口头说明很难实现,所以电子保单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的说明义务,并实现举证的可能。

保险公司履行电子保单说明义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保险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投保、缴费、核保和出单等全流程均在网上自助实现的网上业务;二是消费者购买保险卡后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或拨打电话激活完成的卡式业务;三是货运公司或旅行社等机构在其与保险公司网上对接的系统中生成电子保单的对接业务。

网上业务中,当投保人进行网上投保操作时,网页会显示包含保险条款、免责说明等内容的投保须知,投保人必须点击“已阅读”后,才能进入到核保、缴费和保单生效等环节。

卡式业务中,保险人通过激活流程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若想激活保险卡,须先根据保险公司网站设定的投保流程,去阅读该险种的具体说明内容,并确认“同意接受条款”才能激活该卡,否则无法形成电子保单。

对接业务中,货运公司或旅行社等机构作为与保险公司有对接平台的合作方应知晓保险条款。如旅行社劝说游客自行投保或代理其投保的,应认定保险人已通过代理人向游客履行了说明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网上履行说明义务时多将保险条款和免责说明以“链接”的形式展现给投保人,如果投保人没有点击“链接”阅读具体内容,系统也允许直接点击“已阅读”进入后续操作。此举是否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呢?未必。首先,链接阅读的方式使投保人并不必然经过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阅读环节,无法引起投保人的充分重视;其次,保险条款的罗列并不能等同于条款的明确说明,保险人除提示投保人阅读外,还应主动就免责条款等具体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最后,“投保人声明”同样属于保险合同的格式内容,势必使投保人处于劣势地位,故不宜作为保险人已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因此,现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开展电子保单业务时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并非十分合理,在机制设计方面有待改进。

代理人代为履行卡式电子保单说明义务时存在的问题

保险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应当涵盖保险人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包括依法对保险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中对于说明义务的规定系主动义务、积极义务,且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保险代理人应代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使投保人能够更清楚全面地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与法律后果。

在实务中,为图方便省事,投保人常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激活保险卡是投保人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并没有代为激活的义务,若投保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则在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保险代理人作为受托人,根据网站设定的投保流程,去阅读该险种的具体说明内容,并“同意接受条款”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委托人即投保人。虽然投保人并未直接阅读免责条款等说明内容,但保险公司通过网络系统对免责条款等内容的解释与说明,对投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然而,如果保险代理人未取得激活授权,主动代激活后再交付保险卡,此时不能视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代理人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

政策建议

鉴于网上投保流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亟需完善保险人履行电子保单说明义务的方式,弥补上述缺陷,从而避免纠纷,推动保险网销的健康有序发展。

其一,优化条款说明方式,强制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与免责条款。为了规范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可将以往选择性阅读的“链接”方式变为投保流程中的必经环节。笔者建议可设立提示阅读条款以提高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的注意力,并在阅读页面设置强制停留一段合理的时间后才允许点击继续。此举可确保投保人能够阅读到保险条款与免责条款,使保险人更好地履行其说明义务。

其二,利用犹豫期进行回访,进一步对保险条款等内容进行说明。保险公司可以在犹豫期内通过电话回访、走访等方式主动询问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是否存在疑义,并向投保人进一步解释免责条款等内容。此种方式可作为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有效补充,能够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其三,引入电子保单第三方托管服务,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透明化。通过第三方平台可以充分警示客户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让客户客观比较不同保险公司条款的差异,从而避免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险人有意回避履行说明义务的问题。继证券业的中证登、银行业的银联之后,保险业于2014年1月15日成立了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其目的在于建设和管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为信息交互提供支持。作为有公信力的查询平台,可考虑将电子保单数据链接到中国保信,解决客户的信任问题。

其四,借助电子媒体,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履行说明义务。对于一般的投保人而言,保险条款多显得专业生涩,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如视频、音频、二维码等新技术将相关的说明事项以生动活泼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表现,更易于投保人理解,印象也更加深刻。在电子保单业务中,使用这些手段对投保人进行实时的讲解说明,并在得到投保人肯定的反馈后,再确认投保动作的完成,如此一来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也更有意义。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