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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超期第6天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发布时间:2013-12-31 20:35:21    作者:王春    来源:法制日报

一起交通事故以后,事主张某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其驾驶证超期六天未审验,属于“无证驾驶”,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日前,浙江省台州临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定:驾照超期并不等于司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仍须对交通事故进行理赔。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内直接赔偿9万余元,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2005年11月18日,张某初次领取了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限为6年。

谁料想,就在驾驶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的第6天,意外发生了。2011年11月23日,张某驾驶其所有的拖拉机行驶至其家门口前时碰撞其妻子王某,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其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累计十万余元。面对巨额损失,王某和张某自行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张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仍需向张某追偿,而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该赔偿款亦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因分歧较大,双方自行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王某和张某均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的驾驶证有效期

限虽已届满,但并不影响张某的驾驶技能,不属于无证驾驶;而保险公司仍坚持抗辩张某属于无证驾驶。

作为本案争执的焦点,张某持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问题。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7条之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应当注销驾驶证。而目前对于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时,目前有关行政部门仍然是给驾驶人直接换证,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秘政函(2009)334号文件的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因此对于超过有效期一年以内,在行政处罚的认定上也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在民事审判中更不能就此认定像张某的情形属于无证驾驶。

庭后,张某补充提交了1份新驾驶证证明其于2012年2月9日已年检合格。最终,通过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直接赔偿给王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官提醒:张某虽然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一年内换证而使本案赔偿得以顺利解决。但仍提醒广大驾驶员应按期年检驾驶证以免出现本案类似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