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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亢患者的核保

发布时间:2013-12-18 09:58:46    作者:丁云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甲亢,是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简称,是指由多种病因导致甲状腺激素分泌过多引起的临床综合征,在保险投保和理赔中较常遇见,尤其在青壮年群体中更常见。

一、病因

甲亢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有家族倾向。

二、临床表现

青年女性容易患病,发病缓慢。主要表现为高代谢综合征(如怕热、多汗、心动过速、心悸、食欲强、体重下降、乏力),精神、神经系统症状(容易激动、精神过敏、手眼舌震颤、失眠、紧张、烦躁),甲状腺肿(对称肿大,明显者可触及震颤以及出现血管杂音),眼征(突眼,眼裂增宽、少瞬目、凝视)。

三、诊断

典型甲亢,如怕热、多汗、激动、食欲亢进、大便次数增多、形体消瘦、心动过速、眼征、甲状腺肿大等特征有诊断意义。

不典型的甲亢,需通过甲状腺功能测定而确诊。

四、治疗

一般治疗,包括适当休息、对症治疗、补充营养、纠正消耗。

治疗分药物性、外科手术、放射性同位素治疗。

甲亢的三种转归:1/3轻型者,经治疗病情缓解;1/3慢性过程,经久不愈甚至数十年,多有家族史;1/3病情加重,且发生各种并发症,甚至出现死亡率达10~30%的甲亢危象。

五、保险医学

单纯的甲状腺肿,多见于偏远山区碘盐缺乏导致,需与甲亢鉴别,不影响投保。

1.青春期、哺乳期女性,甲状腺略大。甲状腺功能测定轻微异常或基本正常,可标准承保。

2.甲状腺明显肿大、静息脉搏超过110次,或出现心律失常、心房纤颤,或伴有明显症状、体征,甲亢治疗不足半年者,均应延期投保。

3.有甲亢病史,经药物治疗症状基本消失,且无心、肾、血液并发症或治疗不良反应达两年以上,仍小量服药者,可适度提高核保标准。

停药3年以上无复发,并经临床实验室检查甲状腺功能正常,可按标准体承保。

4.经手术或放射治疗的成年甲亢者,症状消失两年后,仍无术后并发症和后遗症,可按标准体承保。

5.甲亢经治疗症状虽然减轻,但留有心脏、肾等脏器功能异常,或白细胞数量减低者,应拒保。

6.因治疗甲亢而引起甲状腺功能减退,无其他并发症者,可延期半年投保;半年后靠小剂量甲状腺素替代治疗,而无任何症状、体征者,可视情况适度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