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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医疗集中监管审核初探

发布时间:2012-07-18 10:05:13    作者:孙克武 陈启后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保险医疗集中监审,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的又一重大课题。保险医疗集中监审既是加强理赔管控的有效手段,又是确保伤病人及时有效治疗、维护消费者权益、解决医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保险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尝试。

  集中监审的难点

  医疗监管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对集中监审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必须有足够认识。

  首先,保险医疗集中监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作的发展与规划,以及运行问题的协调与解决,都靠“自编、自导、自演”,前进的每一步都要努力探索,都要付出艰辛,困难大、压力大。

  其次,保险医疗集中监审是对原有的保险医疗行为、交通事故处理行为、伤残鉴定行为、保险理赔行为进行规范和改革,涉及到各方利益调整,难度大、阻力大。

  再次,医疗费用实行“后付制”,医院并不愿意,但这一措施正是有效监管的条件;实行病种费用管理,医院并不乐意,但这一办法正是有效监管的重点;审核核减不合理费用,医院并不高兴,但这一做法正是进行实质性监管的保证,影响大、潜力大。

  实行集中监审的必要性

  保险医疗集中监审不仅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还能遏制虚假医疗、过度医疗和医疗浪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从保险医疗的地位看集中监审的重要性。以目前保险医疗状况分析,保险医疗资源不是靠市场配置,而是采用“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住院医疗、事故处理、伤残鉴定等不同程度的被“利益”左右,其成本都转嫁给保险。医疗市场无序竞争,伤人案件处理失衡,导致保险成本不断攀升,人伤理赔成为保险理赔的重中之重。 

  2.从保险医疗的现状看集中监审的必要性。保险医疗资源分散、管理分散,与医院难以形成平等对话;医疗监审专业人才缺乏,对医院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用材无法事前介入进行实质性干预,面对住院医疗中的虚假、过度和浪费束手无策,对住院医疗费用只能是事后审核,实际上就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账”了;住院医疗费用的“预付制”,为医疗中的虚假、过度和浪费提供了条件,使医疗监管流于形式。保险医疗集中监审是改变这一现状的根本措施。

  3.从医疗消费状况看集中监审的迫切性。目前医院普遍实行经济责任管理,医务人员经济待遇与医疗收入直接挂钩,加之高价药品、高值耗材“回扣”高,促进了过度医疗和医疗浪费。随着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的逐步加强,虚假、过度和浪费集中到了保险医疗。只要是有保险的伤病人,《药品目录》外用药和进口内置耗材就毫无约束地使用,保险消费者无可奈何。对虚假、过度、浪费的监管缺失,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伤病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办案人、医院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保险医疗集中监审,能及时协调处理各方矛盾,有利于维护医疗消费者权益。

  人伤案件从事故发生、现场查勘、跟踪调查、责任划分、住院医疗、伤残鉴定到保险理赔,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时间跨度长,需要费用大,涉及部门多,处理难度大,赔偿标准不一,办案水平不一等特点。为整合行业保险医疗资源,集中监管人才优势,有效提高人伤案件的专业处理水平,有效遏制医疗中的虚假、过度和浪费,需要有一个权威机构来规范人伤医疗行为、事故处理行为、伤残鉴定行为和保险理赔行为。